一公司副总经理被车撞伤后起诉索赔,提出自己年薪是15万元,应按此标准获赔误工费。但市二中院日前审理查明,伤者年薪除了有其公司出具的证明外,并无个税缴纳等相关凭证予以印证,因此驳回了伤者的相关诉讼请求。
司机肇事逃逸负全责
2007年2月7日晚8时许,胡某驾车行至万州白岩书院时,将行人骆某撞伤后逃逸,后被万州交警支队查获。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胡某驾车肇事逃逸,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伤者骆某在送医院治疗近一个月后出院,医嘱休息3个月,门诊随访。
3个月后,骆某又到医院检查,属脑外伤恢复期,建议休息两个月,门诊随访。同时,经司法鉴定,骆某左颞部硬膜外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致神经功能障碍,综合评定为十级伤残。
骆某就赔偿问题,将肇事车方诉至法院。据悉,骆某是一名高级工程师,受伤前在四川一家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2006年至2007年1月,骆某的月平均收入近6000元。
终审仍判令只赔7.8万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一审法院确定骆某的损失共计7.8万余元,包括误工费50637.53元、残疾赔偿金2314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33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因肇事车购买了交强险,法院判令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5万元,其余由车方赔偿;伙食补助费336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336元。
赢了官司的伤者骆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他年薪15万元,应据此认定误工费用。骆某的单位出具了一份其年薪为15万元的证明。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骆某虽然提交了公司出具的年薪证明,但没有提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凭证或其他证据,因此不足以证明其上诉主张,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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