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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副部长以下公车,这个举措还是值得赞许的,早该这样了,德国总理的车也不是完全他自己用的,周末想用的话要交租金。虽然迟了,如果这回真的落实,要支持,这符合国际惯例,许多西方国家都是正部长才有车,且还不是专车。这项举措要防止下有对策,因为中国不要说法规,就是法律也大有空子可钻。另外这多出来的公车将是天文数字,它的流向是否透明,都是需要监督的。我想应该需要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和拍卖公司公开进行拍卖,甚至于在网络上进行拍卖,让全民进行最为有效的监督。
我们不妨来看看国外公车制度,或许会有很多可资借鉴的地方。
美国:公车私用严厉惩罚
美国的公务用车由美国联邦总务局统一购置,便于严格的约束和全方位的公开监督。
美国公车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美国联邦管理条例》第41篇第102章第5节“住家到工作地点的交通”和第34节“机动车辆管理”,这两节法规加起来近百页,有着非常严格、详细的内容。比如,除非获得授权,否则禁止公车上下班;严禁公车私用,不得搭载亲朋好友,不得前往餐厅、娱乐城等非公务活动场所;司机如违反交通法规,罚款需个人承担;公车加油必须到政府采购的定点加油站、修理厂加油和维修等。
为了跟踪管理公务车的使用,联邦总务局开发了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与定点加油站和修理厂联网,实时获取车辆行驶里程、加油数量、维修项目、费用支出等信息。该管理机构还采用了高科技手段管理,在不少公务车上安装了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实时监视车辆的行驶路线、停泊地点等。
除了完善的公车使用和监督制度,严厉的惩罚是确保这些制度能够有效运行的必备手段。根据《美国法典》,联邦政府工作人员违规使用或批准使用公车,一旦发现将受到停职至少一个月直至开除职务的处罚,而且不会有任何补偿。
美国财政部也会积极介入对公车私用的调查,如果一个级别较高的官员涉嫌公车私用,便可能要受到财政部的调查。一旦被查实,将向美财政部支付相应的罚款。有的时候,严厉的美国财政部还会没收违法使用的公车,并对公众进行拍卖。
2010年,美国密歇根州德高望重的黑人参议员约翰·康恩斯的大儿子因车内物品被盗而报警,却被发现他所开的凯迪拉克车原是父亲所用公车。这在公众中引发轩然大波,最终,康恩斯向美国财政部支付了高达5682美元的罚款,那一年,他的支持率也降到了最低。
美国的公车使用监督还跟司法和执法部门联网,联邦政府公车登记系统通过“国际司法和公共安全网”与各级政府执法部门联网,一旦发现严重的滥用公车行为,还可能会被送上法庭,由法官来决定对其处罚。
瑞典:严格管控公车私用
在瑞典,只有议长、首相、外交部长、国防部长等少数人才配给公务专车。瑞典的高级官员没有特权,大臣在公务活动时享受公车服务,出入轻车简从,下班后只能用私家车,其子女与普通人无异。其他人都要自己解决公务用车问题,政府不提供公务用车服务。政府的领导人大多住在普通住宅区内,国家不提供公勤人员,家务自理。
十几年前,瑞典也曾为公车私用、假公济私的情况所困惑。驾车人常开着公务车去办私事。这种情况令财政部十分头痛。因为瑞典财政部对公车私用的要求是:“私用”时要交足租金。为解决这个问题,财政部请求瑞典电子专家设计了一套专门监控公务汽车使用的电子系统。
几年前,瑞典每辆公车上都安装了带双按钮的计程器和代码发射器,一个按钮上刻着“公务”,另一个刻着“私用”。用车时,必须先按下其中一个按钮,车子才能启动。按钮按下后,代码器就将该车的特定代码发往监控卫星,卫星再把代码及汽车所在的方位信息传向中央监控台。如果中央监控人员发现“公务”状态的汽车驶向别墅区、钓鱼区、百货区、菜市区或娱乐场所时,便会用无线电话询问开车者“为何用公车办私事?”如此一来,私用公车者便无机可乘。每隔一段时间,监控人员就会将收到的资料进行核实,并据此对开车者收费或罚款。
更重要的是,监控机构不受当地政府管理,直接向上级负责,而且可以在网上公开查询记录。这一奇招有效地遏制住了公车私用现象。
芬兰:专车私用需缴税
芬兰将公车分为专车、公务车和工作关系车三大类。专车只有少数高级别的领导才配备。公务车通常由政府部门办公厅主任掌握,提供给执行公务的官员使用。工作关系车由公家购买,提供给工作需要、有一定级别的人员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芬兰没有专门的公车管理制度。如何使用公车由各部门自己决定,但是这要受到其他种种规章制度的制约。芬兰有严格的公务员法,其中虽未对使用公车作具体规定,但明确规定了公务员要遵守的道德和法纪,以及维护清廉形象等行为准则,公务人员因用车小事触犯刑律,实在是得不偿失。在各级政府机构中,无论是为数极少的专车还是公车或执行公务的私车的情况,均必须实行严格的登记,每次出车的起始时间、地点、里程表公里数都要详细记载,这既可监督公车使用情况,也可制约司机开公车办私事。
芬兰专车只限在执行公务时使用,正常上下班和个人私事都不得无偿使用专车。使用专车上下班也可以,但这属于额外的待遇,等于增加了个人收入,应该照单纳税。对享有“工作关系车”待遇的政府官员和公司职员必须将这种待遇折合为个人收入 (大约相当于每月1000美元),按此标准缴纳所得税(每月约为300美元)。
芬兰政府的司局级官员执行公务时通常是 “打的”,一般工作人员经领导批准也可以乘坐出租车办理公务。因公乘坐出租车者经过严格的登记手续后,领取一张出租汽车卡。车卡由出租汽车公司联盟与银行共同发行可供一次性使用。
这一方法,给政府节省了一大笔买车、雇佣司机、燃油费和车辆维护的费用,同时,又拉动了出租车等交通行业的发展,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收入,并带动税收。而且,对于政府管理层面来说,这种方式简单又有效,要比带有车辆维护和司机的管理容易得多。
德国:公务配车“高门槛”
德国公车管理条例规定,只有总统、联邦议院议长、总理、副总理及各部部长、国务秘书和联邦直属机构负责人 (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等)才可以配备专车,司、局长级的官员则只保证公务用车,不配备专车。一般官员办理公务可用单位公车,也可乘坐出租车;上下班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德国配备公务用车的标准是:联邦总统和联邦议院议长为奔驰450型;联邦总理和副总理为奔驰350型;各部部长为奔驰280型;各部国务秘书(相当于副部长)为奔驰230型。联邦和各州主管部门为节省支出,都尽量减少公车数量。例如,柏林市仅有公车92辆,其中个人专车37辆,一般办公用专车15辆,送文件车23辆。这些公车中还有相当数量是租赁来的。联邦政府接待来访外国元首用的奔驰600也是临时从汽车公司租赁来的,柏林市也只有5辆礼宾车。
鼓励使用 “国产车”是多数国家对配置公车的要求。德国政府虽然没有明确要求把 “国产车”作为公务用车的选型,但明文规定,不准购买欧盟以外生产的车辆。
配备专车的官员辞职或退休后,立即取消其用专车的资格。德国各级官员办公务时,用车一般不受限制,但限定用车范围。比方说,柏林官员一般只可在柏林市范围及其附近地区履行公务时使用专车,如果到外地出差,应乘坐长途公共交通工具。
德国各主管单位对因私用车都有明确的收费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因州而宜。如柏林市,所有因私用车都得收费,包括汽油费、维修保养费、停车费、磨损费 (按里程计算),总之,因私用车的一切费用都得由用车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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