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章包含全国(除深圳、广东、北京、上海、江苏和浙江以外)、广东、江苏、浙江、北京和上海共六组费率表。本费率规章由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费率表(分为非营业-个人用车、非营业-企业用车、非营业-机关用车、营业-个人用车和营业-企业用车五类)、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表(分为非营业和营业两类)、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使用说明四部分组成。其中:
一、《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费率表(非营业-个人用车)》、《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费率表(非营业-企业用车)》、《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费率表(非营业-机关用车)》、《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费率表(营业-个人用车)》、《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费率表(营业-企业用车)》
二、《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表(非营业)》、《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表(营业)》
三、《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
四、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使用说明
(一)车辆使用性质
1、营业车辆:指从事社会运输并收取运费的车辆。
主要有,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的从事客运、货运或客货两用的车辆;或车辆的运载是以完成商业性传递或交通运输(车主所属职员、直系亲属或车主生产或使用的商品除外)为目的,例:邮政运输车辆。
2、非营业车辆:指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用的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的,除营业性车辆以外的作为方便工作或生活的一种交通工具的车辆。
对于兼有两类使用性质的或无法明确使用目的的车辆,均按营业性车辆的费率标准计费。
(二)车辆种类
1、车辆种类中“以下”二字,是指不含其本身的意思。例如:六座“以下”客车,是指不含六座的客车。
2、客车:客车的座位(包括驾驶员座位)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座位为准,不足标准座位的客车按同型号客车的标准座位计算。
3、货车:所有通用载货车辆、厢式货车、集装箱牵引车、电瓶运输车、简易农用车(又称农用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等,均按其载重量分档计费。客货两用车按客车或货车中相应的高档费率计费。
其中,简易农用车(又称农用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地方农机监理部门核发号牌号码的、主要是为方便种植、养殖两业生产的、载重吨位小于2吨的农业专用运输车辆。
4、挂车:适用于没有机动性能,需用机动车拖带的载重车、平板车、专用机械设备车、超长悬挂车等。
5、油罐车、气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适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车辆。普通载重货车加装罐体都按此档计费。
6、起重车、装卸车、工程车、监测车、邮电车、消防车、清洁车、医疗车、救护车等:适用于各种有起重、装卸、升降、搅拌等工程设备或功能的专用车辆;同时适用于车内固定装有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救护、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邮电车辆也按此档计费,大型联合收割机或其他专用车辆均参照此档计费。
7、摩托车:适用于二轮、三轮、轻便及残疾人专用三轮电动车等各类摩托车。载货的三轮摩托车,其载重吨位小于或等于0.5吨的按此档计费。
(三)A、B类车辆种类划分标准:
1、A类车辆是指:
(1)整车进口的一切机动车辆
(2)主要零配件由国外进口,国内组装的套牌车辆
(3)合资企业生产的16座以上(含16座)的客车
(4)外资、合资企业生产的摩托车
(5)合资企业生产的国产化率低于70%的机动车辆。
2、B类车辆是指除A类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
(四)保费计算说明
本使用说明适用于除摩托车、拖拉机以外的车辆种类。
1、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时,应根据不同使用性质、所属性质和车辆种类,选择相应的基准保费费率表对应的档次计算出车辆损失险基准保费后,乘以相应费率系数表中适用的系数后,即为该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应该交纳的实际保费。
车辆损失险实际保费=基准保费×C1×C2×……Cn
2、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应根据不同使用性质、所保险种(第三者综合责任险或第三者人伤责任险)和车辆种类,选择相应的基准保费费率表对应的档次计算出第三者责任险基准保费后,乘以相应费率系数表中适用的系数后,即为该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应该交纳的实际保费。
第三者责任险实际保费=基准保费×C1×C2×……Cn
(1)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固定基准保费是指按不同使用性质、不同险种(第三者综合责任险或第三者人伤责任险)和车辆种类对应的第三者责任险每次最高赔偿限额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时的保险费。
(2)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按投保时确定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对应的固定基准保费收取。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超过100万元时,则按照第三者责任险基准保费费率表中列明的公式计收。
当投保人要求投保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超过100万元时,其投保的赔偿限额应是50万元的整数倍,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此时的第三者责任险固定保险费计算方法如下:
保险费=N×A×[1.05-0.025N]/2
其中:
A=同档次限额为100万元时的第三者责任险保费
N=投保限额/50万元
3、车辆投保附加险时,应根据所投保的附加险,选择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对应的档次计算出附加险基准保费后,乘以相应费率系数表中适用的系数后,即为该车辆投保附加险应该交纳的实际保费。
附加险实际保费=基准保费×C1×C2×……Cn
4、该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附加险最终应该交纳的实际保费为:
实际保费=车辆损失险实际保费+第三者责任险实际保费+附加险实际保费
5、不计免赔率特约险分为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责任和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责任两类,车辆损失险项下的不计免赔率责任和绝对免赔额不得同时承保。
(五)摩托车、拖拉机保险单说明及费率计算
1、摩托车、拖拉机保险单说明
(1)在单独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第三者责任险及其附加险时,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选择普通保险单或定额保险单。
(2)投保车辆损失险时一律使用普通保险单。
(3)摩托车、拖拉机第三者责任险定额保险单仅适用于使用性质为非营业的。营业性摩托车、拖拉机一律使用普通保险单。
2、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的确定方法
摩托车、拖拉机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分为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四个档次。
广东、浙江、江苏三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各省、自治区省会城市(首府)在承保排气量50CC以上的摩托车或发动机功率大于14.7千瓦的拖拉机时,不论用普通保险单还是定额保险单承保,其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最低档次只能为5万元。其他地区可以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中任意选择。
3、摩托车、拖拉机第三者责任险定额保险单分为A、B、C三类,其中:
A类定额保单:排气量50CC以上的摩托车或发动机功率大于14.7千瓦的拖拉机,赔偿限额最低档次为5万元。
B类定额保单:排气量50CC以上的摩托车或发动机功率大于14.7千瓦的拖拉机,赔偿限额最低档次为2万元。
C类定额保单:排气量等于或小于50CC的摩托车或发动机功率等于或小于14.7千瓦的拖拉机,赔偿限额最低档次为2万元。
4、摩托车、拖拉机第三者责任险定额保险单销售区域划分
(1)A类定额保单销售区域为广东、浙江、江苏三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各省、自治区省会城市;
(2)B类定额保单销售区域为A类定额保单销售区域以外的地区;
(3)C类定额保单销售区域为全国。
5、摩托车、拖拉机的保费计算不适用于费率系数表。
6、摩托车的核定座位按以下方式确定: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另有核定证明外,排气量等于或小于50CC的,按1人确定;排气量大于50CC的按2人确定。
(六)对其他特种类型车辆应根据其车型、使用性质等确定车辆种类后,按费率表选择相应档次计费,计算方法同第(四)项。
如啤酒罐车按罐车档计费,大于0.5吨的载货三轮车按“二吨以下货车”档计费。对二轮、三轮电瓶车应按其输出功率折算后与摩托车档次划分标准(排气量50CC)对照并根据其使用性质分类确定。四轮及以上电瓶车应按其车型、使用性质归入相应的车辆种类中。
(七)年费率、月费率与日保险费使用标准
1、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费率表、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表和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是保险期限为一年的费率表,即年费率表。
2、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不足一个月按月计算)。
短期月费率表
保险期限(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短期月费率(%)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
3、合同解除时的费率适用标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下,合同解除(或终止)不退还保险费:
a、合同自然终止或合同赔偿责任已全部履行完毕;
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谎报保险事故,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d、利用保险车辆从事非法活动,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e、法律规定保险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其他事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下,合同解除时应全额退还保险费,但应扣除保险手续费。
保险手续费=应收保费×保险手续费率
退还保险费=实收保费-应收保费×保险手续费率
a、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可保利益或合同非法导致合同无效的,扣除保险手续费为应收保费的百分之三;
b、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扣除保险手续费为应收保费的千分之五。
(3)下列情况下,合同解除时应办理退还保险费手续,退还保险费应按日计算。
退还保险费=实收保费-应收保费×已了责任天数÷保险天数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因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被保险人未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4)保险合同生效后,且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则保险人应按照下述方式计算日保险费,收取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退还保险费=实收保费-已了责任天数×日保险费
a.保险合同已了责任期不足或等于8个月的,按年费率的1/300计算日保险费:
日保险费a=年保费÷300
b、保险合同已了责任期超过8个月且不足一年的,按年费率的1/365计算日保险费:
日保险费b=年保费÷365
(5)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外,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获取部分保险赔偿后一个月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则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已了责任期的长短,按第(4)项所列方法计算日保险费,并将保险金额扣除保险赔款和免赔金额后的未了责任部分的剩余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
(6)因保险车辆发生灭失且保险人未支付任何保险赔款情况下,保险人应按年费率的1/365计算日保险费,并退还未了保险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7)因保险赔偿致使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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