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03年“福特汽车环保奖”的获奖项目应在自颁奖之日起的3个月内,按照双方商定的付款方式领奖,逾期未领奖者视为自动弃权处理,因此造成的相关后果由获奖者承担。 2. 获奖者(个人或团体)应在领奖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帐户(奖金领取者应与申请表的项目负责人和所属机构一致),并在组委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奖金使用计划及项目总结报告。获奖者奖金的税务问题由获奖者本人或所属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3. “福特汽车环保奖”奖金应使用在获奖项目或者与之直接相关的延伸项目及活动中。获奖者在颁奖典礼之后一个月内向组委会提交具体的奖金使用计划和预计效果报告,资金使用计划经评委会审核通过方可付款,如果不符或发现虚假,评委会有权决定取消其获奖资格,并保留追索已发放资金的权利。组委会在奖金使用计划通过审核后三十个工作日之内支付50%奖金。获奖者在收到第一次50%汇款后四个月之内须向组委会提交一份详细的奖金使用及取得成果报告,并附必要的发票或凭证。组委会确认上述报告符合要求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其余50%款额汇出。 4. 获奖者在收到全部汇款后四个月之内须向组委会提供奖金用途及实际效果(须提供照片及其他证明资料)和奖金使用的详细财务报表,并附必要的发票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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