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状告日本横滨轮胎侵权案2月12日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次庭审中,围绕着三个问题,原、被告双方针锋相对,各持己见。
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原告代理人指出,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没有超过轮胎限速,而轮胎爆破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车毁人亡的责任只能由日本横滨公司承担。 司机超速行驶,要承担违反交通行政法规的责任,但超速行驶与轮胎爆破以及事故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原告代理人说,事故发生后,汽车的左前轮下压着一段印有“YOKOHAMA”(横滨标识)的残片,而《8·9特大交通事故报告》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都认定这起事故是左前轮胎爆破致使车辆失控,而左前轮胎安装的正是横滨轮胎。
日本横滨的代理人指出,根据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爆破轮胎是日本横滨生产的产品以及轮胎爆破是由日本横滨产品的缺陷导致的。而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没有完成举证责任。
残片是否为爆破轮胎所遗留
原告代理人提出,陕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下称高管局)提供的《8·9特大交通事故报告》上写着,“现场留有左前轮胎碎片及轮胎在路面上断续的印痕长44.3米,然后车辆向右失控,轮鼓在路面上刮痕呈弧形长100米”。而印有横滨标识的残片正被压在左前轮胎下,因扎在土里才没有完全燃烧。“如果残片不是爆破轮胎的,现场勘验人员不会提取。”原告代理人说。
被告代理人提出,根据高管局拍摄的现场照片,在高速公路上留有两块轮胎碎片,这两块碎片才是轮胎爆破时迸出的碎片。遗憾的是,这两块碎片高管局没有保留。轮胎爆破时并没有起火,是福特越野车撞出护栏后再撞在涵洞的水泥面上才起火。如果是轮胎爆破迸出的碎片,那会儿还没着火,应该不会有焚烧的痕迹,而印有横滨标识的轮胎残片,四周有烧焦的痕迹。
为了说明关于轮胎的一些专门性问题,被告方聘请了北京橡胶工艺研究设计院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陈志宏出庭。
审判长金页善问陈志宏:“根据专业知识,能否判断残片是爆破轮胎所遗留的?”
陈志宏说,要看残片是否为同一轮胎的,通常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将残片和爆破的轮胎进行比对。当爆破轮胎不复存在,仅留残片时,则要看残片周遭形状,有的残片呈锯齿状,有的则像刀割一样。本案中的残片,被焚烧过,周边的原形不存在了,很难确认是爆破轮胎留下的。
爆破轮胎是否是日本横滨轮胎
为证明爆破轮胎是否是日本横滨轮胎,原告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2000年4月购买255/70R16轮胎的发票,印有横滨标识的轮胎残片,还有他们没带来的在兰州购买的255/70R16的轮胎,但这轮胎于2003年7月3日被日方厂家专业技术人员与其产品近似的轮胎样品辨认过。
被告代理人指出,原告提供的发票上并没有提到是横滨轮胎,255/70R16只表示规格,并不代表品牌。对于印有横滨标识的残片,不能证明就是横滨轮胎爆破遗留的残片。
被告代理人指出,日本横滨从来没有向中国大陆出口过其生产的255/70R16规格轮胎。至于原告在兰州购买的255/70R16的轮胎,上面没有进口轮胎必须的CCIB标识(2003年8月正式改为CCC)。
被告代理人说,根据中国法律和政府规定,凡进入中国市场的进口轮胎,必须事先取得CCIB安全认证并在轮胎胎面上铸有CCIB标识,这是一项强制性认证制度。而原告提供的轮胎上没有CCIB标识。
由于对本案的有关事实问题还需查证,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休庭。至此,庭审进行了两个半小时。 (责任编辑:刘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