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开始实行“交强险”,本意是保障社会公众道路交通利益,但事实或是有关部门用车主的钱来免责,而保险机构借此渔利。
保险机构坚持“交强险”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但长期来说,“交强险”稳赚不亏,是最划算的买卖之一;同时“交强险”大幅度降低了商业“第三者险”赔付率,保险公司即使傻瓜到未能在“交强险”直接渔利(盈利亦不能挪用),亦可明显提高整体运营利润。
“交强险”直接渔利空间巨大。2005年,全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0254起,即使每起事故按最高赔付额6万元计算,也只有270亿元,何况大部分事故只是车损而未及人员伤亡;2005年汽车保有量为3608万辆,按每辆950-1050元“交强险”计算,是342.76亿-378.84亿元,还不包括汽车之外9431万辆摩托车、挂车、拖拉机近200亿元的保险费用。另外,2002年以来,每年交通事故以5万-10万起递减,“交强险”利润至少在80%以上且前景看好。即使加上保险公司理赔与人力资源等运营费用,利润率也极可观。
对保险公司的挑战仅仅在于,在“交强险”初期,需要用其他商业险利润进行垫付,从而牵涉较大的资金成本,但商业险的综合赔付率至少降低10%,这个比率又可直接折算利润。
对车主而言,保险费用是明显上涨了,因为所有车主共同承担了所有交通事故的基本成本,包括与车主无关的成本,这种支付关系确有不合理之处。“交通救济公共基金”或许更为合理,应在其源头和使用环节完善和推进,使车牌拍卖收入、交通罚款等更为透明。
“交强险”只是个半成品,操作上仍有诸多问题需有关部门考虑。譬如说异地赔付,目前只有两家保险公司能在全国范围内做到,那么其他20家有“交强险”销售资格的公司怎么办;譬如“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在不同保险公司购买,如何区分理赔等等。问题才刚刚开始。 (责任编辑:常亚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