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汽车领域久负盛名的德国宝马汽车股份公司,由于在中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漏写“模型”两字,因此在与汕头市一家玩具公司争夺“车模”外观专利时落败。
日前,北京一中院维持了专利复审委作出的汕头玩具公司“玩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1999年8月25日,宝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款玩具汽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申请名为“轿车”,之后得到了轿车类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后发现申请有误,宝马提出更改,要求把“轿车”专利更改为“轿车模型”。2003年8月6日,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认可了宝马的变更申请。
但就在宝马获准更改的前两天,汕头市澄海区锦江玩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了玩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宝马公司认为,锦江公司的玩具汽车和宝马的玩具汽车几乎一样,因此起诉专利复审委,要求宣告锦江公司的专利权无效。
一中院认为,鉴于宝马公司于1999年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状态不明,不断发生变化,“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由“轿车”变为“轿车模型”,而且出现了相互矛盾的信息。在无法明确宝马公司专利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将其作为对比文件来判断锦江公司所有的“玩具汽车”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要求。
据此,一中院作出维持了专利复审委所作出的汕头玩具公司“玩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的判决。
据了解,该案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责任编辑:常亚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