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汽车“驶入”寻常百姓家庭,汽车消费纠纷日益增多。日前我国某地方法院出现一件怪事,以“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故不应适用《消法》予以调整”为由,驳回一家用轿车消费者依据《消法》向汽车经营者提起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作出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将当今人们的汽车消费排斥在生活消费之外,甚至视作奢侈消费,犹如上世纪50年代中学生穿“的确凉”衣服、60年代的中学生戴手表,被批判为“小资”那样的荒唐。汽车是现代工业的代表,随着汽车社会的到来,汽车消费的发达与否,代表了一个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汽车消费水平的高低,代表着一个国家工业社会的文明程度。
2000年中央的“十五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明确写上鼓励汽车进入家庭,鼓励私人消费汽车。2004年出台的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对自然人的汽车消费权益保护,做了明确阐述。随之1年后颁布的“汽车贸易政策”特别强调,之所以制定这个政策:就是为了“维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我国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促进消费,扩大内需”。
在国家鼓励私人消费汽车时代到来的今天,至2005年底,我国私人拥有的汽车1851.87万辆,占整个民用汽车的58.61%,1851.87万辆私车中,绝大多数用于生活消费。个别地区至今将汽车消费作为奢侈消费,观念上实在落伍了,有关方面及其人员的行动和行为上,显然背离时代,脱离群众。
何况,《消法》第二条清楚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2003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小轿车经营企业虚构商品紧俏信息误导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问题的答复”中,明确小轿车经营者有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消法》完全适用处之。
好在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方面负责人,旗帜鲜明地站在汽车消费者维权的一边。中消协的法律专家认为,“汽车是不是消费品”,并不是简单的观点之争、法条之辩,它体现着对国家法律尊严的维护,对《消法》规定的捍卫,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法律专家还认为,不能不质疑“汽车不是消费品”观点炮制者的真实用意,他们否认《消法》的适用,逃避《消法》的制裁。上海市消保委则明确表示,汽车消费当然在《消法》保护范围之内,并且加强了维权力度,去年成立了汽车专业办公室,今年又推出《上海市汽车消费维权联系卡》,日前正式投入使用。 (责任编辑:俞劲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