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车辆符合条件的申领机动车牌证,应先到指定的检测场验车,合格后三个月内按下列程序办理(进口车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牌证科办理,国产车到车管分所办理):
(一)交验机动车来源合法凭证:
- 符合规定的销售发票第二联,交存第四联;
- 国产车的《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没收机动车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 中央、国家机关或部委调拨车的机动车调拨单;
- 外地转入车的原车档、转籍通知单及交易凭证;
- 因经济赔偿、财产分割等所有权发生转移未进行新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有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或公证机关的公证证明;
- 赠送车辆的赠送证明及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的批准证明。
(二)交验有关证明材料、交存复印件:
- 单位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应交验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法人代码证书;《机动车登记表
》;《停车泊位证明》(城、近郊区);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据;汽车、摩托车报废更新的回 收车辆证明、《更新机动车技术鉴定表》、机动车牌证注销单;控办批准证明或工商管理部门的有关证明;已领有临时号牌的交回临时号牌。
- 个人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应交验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有效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表》;城、近郊区居民个人机动车的有效《停车泊位证明》及房产证明(实际住址在远郊区、县的,交验房屋租赁证明、协议、房产证明或购房协议、购房合同并留存复印件,可免《停车泊位证明》申领“京G”牌证);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据;回国人员购买免税车辆的准购单;汽车、摩托车报废更新的回收车辆证明、《更新机动车技术鉴定表》、机动车牌证注销单;已领有临时号牌的交回临时号牌。
(三)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待办凭证。
(四)到所在地交通支(大)队登记备案。
(五)十五日内持备案证明、车辆照片、养路费交纳凭证、行驶证待办凭证到原发号牌车管所领取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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