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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国内贸易部制定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已在深圳正式实施。
关于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设立,《办法》规定,申请设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 二、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 三、有专业的评估定价人员;
- 四、具备车辆检测、维修、配件供应等设施;
- 五、能够为客户提供过户、上牌、保险、代收税费等服务;
- 六、具备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美容和信息服务功能。经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名称须冠以所在地名称。
关于旧机动车评估定价,《办法》规定,旧机动车评估定价从业人员根据机动车的行驶里程、使用时间、车辆安全排放情况、主要零部件的技术状况和该车型现行市场价等有关因素,依据《旧机动车评估定价标准》确定旧机动车的价格。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旧机动车评估定价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旧机动车评估定价师》证书。旧机动车评估定价从业人员必须取得证书方可上岗。
关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各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及有旧机动车经营权的企业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及有旧机动车经营权的企业须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及重大经营活动记录,接受年检。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和有旧机动车经营权的企业有禁止交易非法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交易,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擅自开展旧机动车经营活动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无照经营者处罚。对未经国家批准的旧机动车经营单位经营的旧机动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验证盖章,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过户、转籍手续。吴鸣(投资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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