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世界500强企业之一的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将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一并告上法庭,索要1392万元巨额赔偿。记者昨天获悉,二中院已受理此案。 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起诉称,2002年7月5日发现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在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销售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制造的带有丰田图形商标、丰田文字商标、TOYOTA商标的产品。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在其生产汽车的车前盖、轮胎、方向盘、车辆后备厢等显著位置使用的车标构成了对自己注册商标的侵犯,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在销售时使用“美日汽车丰田动力”、“丰田8A发动机”、“技术参数:TOY-OTA8A”等宣传用语误导消费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同时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因此要求认定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使用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三种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认定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销售带有上述侵权标志及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丰田”和“TOY-OTA”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认定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的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自己注册的三种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判令三被告赔偿1392万元,并支付为制止三被告侵权支出的15万元费用。 据了解,此案是二中院继去年受理(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诉国内某摩托车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之后的又一起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案件涉及的诉讼标的在二中院近年的知识产权案中也比较罕见。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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