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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车辆被盗可申请停缴养路费 |
作者:[ 张志宏 ] 时间:[ 2003年06月09日08:19 ] 来源:[ 人民网 ] |
车辆被盗或者因为火灾而灭失,可以不用缴纳养路费了。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对此作出了补充规定。该规定将于今年7月15日开始实施。 据了解,《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最早是于1993年10月14日发布。其中对车辆停驶、转籍、过户、跨行、调驻、改装、报废和改变用途等,办理相关手续后,缴纳养路费有特殊规定。而车辆被盗或者因火灾等原因灭失后,仍要按原《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养路费,这样对车辆拥有者来说并不合理。 根据《补充规定》,车辆被盗后,车主或者缴费义务人可以凭公安机关立案证明到车籍所在地的养路费征稽机构申请停缴养路费。因火灾等原因灭失的,车主或者缴费义务人可以凭车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手续,到车籍所在地的养路费征稽机构申请停缴养路费。车主或者缴费义务人以车辆被盗、灭失为由,骗取养路费征稽机构同意停缴养路费的,按照逃缴养路费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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