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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就降价 产能过剩 汽车业还能火多久?
2003年11月18日15:32  作者:朱伟一   来源: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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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说去年最火的是电信制造商和运营商的话,说今年最火的是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恐怕不会有人反对。但是最近几个月读到的东西却让我又有了一点小小的担心,汽车业现在很火,但还能火多久呢?

  疑问来自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新车降价。刚刚上市几个月的新车就大幅降价,降幅之大、竞争之惨烈让人不禁依稀想到了当年的空调价格大战。当然降价归降价,理由从来都是令人信服的“因产能增大,成本降低,返利消费者”,“巩固我们市场上最热销车型的地位”。不仅如此,事前事后的保密工作更是令人敬佩:降价前表示决不降价,降价后表示很长时间内决不会再降价,降价是经销商行为和厂商无关,让人从心里感谢制造商的善解人意。但是一方面宣称车型热卖另一方面却又大幅降价却和经济学中最基本的理论“企业永远都要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有了小小的抵触。本来嘛,买的抢着买卖的却还要降价卖这样的理由的确不是那么令人信服。

  第二:产能过剩。前几天看到的一份摩根、高盛关于中国汽车行业的研究报告验证了我的这个想法。该报告称预计到2005年中国汽车的生产能力将超过市场实际需求100万辆。中国去年全年的汽车销量刚刚好是100万辆。但更加有趣的是几乎所有的国内汽车制造商对此竟然都不以为然。不过让我有点担心的是那多出来的100万辆车该怎么办。不说别的,单是那100万辆车所消费的钢材恐怕就绝对不是一个小数目,更不要说现在国内大多数的汽车用钢是国家外汇用真金白银换回来的了。市场当然需要充分的竞争,但恐怕需要的也不是重复建设和局部投资过热所带来的竞争。

  前一段时间看到一篇报道大谈汽车业跨国巨头本土化将给中国的汽车工业带来多么大的帮助云云。我不敢同意这种观点,我一直认为,世界上第一流的企业卖品牌,第二流的企业卖技术,第三流的企业才卖产品。尽管有些偏激但是每当有跨国公司提出要在中国采购多少多少美元的时候我仍然会有“他们从中国采购了产品再回来卖给我们技术和品牌”的怀疑。从年初的丰田状告吉利侵权,到前些日子的通用和奇瑞的QQ之争,越来越多的事例表明本土制造商和国外跨国巨头之间正为着双方矛盾的总的爆发不断孕育着自己的力量。

  山东 刘昂关注《证券法》修改

  修改《证券法》,又在大谈保护投资者。但就现阶段而言,保护投资者并不取决于《证券法》的立法。

  立法完成之后,投资者保护取决于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努力,尤其是取决于司法部门的努力。证券市场的执法部门就是证券监管机构,而司法部门的努力就是看法官的努力。当然,证券监管部门有其苦衷,其地位和威望远不及法院,有心帮助好人也难以服众——更何况,这个世界上并没有既定的好人,投资者也并非个个根正苗红。证券市场的实践是社会全方位的实践,涉及一个国家的许多根本大法和各方的重大利益,经常需要法院出面调和各种矛盾并调整各种关系。证券监管机构经常也主动退避三舍,因为它们缺乏法官的权威和技能。国有企业中有庞然大物,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这些公司是部级或副部级的,其领导干部远不是证监会所能监管的。证监会也不过是一个正部级单位,而且是1998年由副部级提升为正部级的新单位,其级别远不足于抗衡级别相同或更高的公司或单位。级别决定权力,至少是影响权力。在中国权力结构中,最高法院的地位远高于证监会。

  中国股市各方对我们的法院、法官翘首以盼,盼望他们能够出来为各方摆事实讲道理。法院、法官也高唱“加强法治”的劲歌,但证券诉讼案件的审理却不多见。《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说得再清楚不过,“违反该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法院却迟迟不肯受理有关民事诉讼。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同年2月1日生效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有关证券诉讼,但有一个先决条件,就是被告已经受到行政处罚或是已经被刑事定罪。这样一来,投资者便受制于人,其民事诉讼的权利受制于政府部门的决定和行动,投资者保护缺少最关键的部分。

  保护投资者首先是保护其权利,而不是保护其利益。证券市场是个你输我赢的地方,曲终人散之时,总是几家欢乐几家愁。诉讼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处罚违规者,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但更重要的是平息各种矛盾和争端。不错,有些权利和权益还是合二为一,成为权益,而且有时权利就是权益。就投资者而言,维护自己权益也首先需要维护权利,甚至首先是维护其诉讼权利。权利得不到保护,自然也就谈不上保护权益。即便投资人的理由不够充分,也不应该剥夺其诉讼的权利,投资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将其诉讼驳回即可。如果不允许投资人诉讼,如果法官根本就不闻不问,如何知道投资人没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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