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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严控风险 车贷险3月全停
2004年02月18日10:39  作者:张艳丽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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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严控风险

  保监会要求严控风险,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首付不得低于30%,赔付率高居不下,让保险公司纷纷抛弃车贷险。尽管目前汽车贷款仍然如火如荼,但几年前让各保险公司追捧的车贷险却已萧条不堪。有媒体报道,广州保险同业公会去年一季度的统计数据显示,广州地区各财险公司车贷险平均赔付率高达135.57%,个别公司的赔付率竟达到400%。从去年秋天开始,各大保险公司停售车贷险的风波从广州首先刮起,逐渐席卷了各大城市的车贷险市场。中国人保、平安、太平洋等大公司纷纷宣布在各地缩减或停办该业务,北京地区至今也只有一两家新公司在小规模地经营着车贷险。

  由于风险太高而被保险公司纷纷放弃的车贷险,终于被保监会正式叫停。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出《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为整顿车贷险市场,防范化解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各保险公司现行的车贷险条款费率截至2004年3月31日一律废止,并根据《通知》的要求重新制定车贷险条款费率。细读保监会这一通知,不难发现,今后投保车贷险的门槛将比从银行贷款买车的门槛还高。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在今后的新车贷险条款中应明确,贷款购车首付款不得低于净车价的30%;各保险公司可根据投保人的风险状况确定承保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车贷险应仅限于承保消费性车辆,如需开办生产性车辆车贷险业务,保险公司可根据其风险特点和性质制定相应的条款费率;保险责任生效必须以投保人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担保为前提。应明确被保险人要对担保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对担保被依法确认为无效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通知》中还规定,保险公司在车贷险条款中应明确保险责任为“差额保证保险责任”,即消费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险公司并不会对欠款全部“买单”,而是信贷机构在实现担保权(如处理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后,如果获得的资金仍不足以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保险公司将对差额部分进行赔付。同时,保险公司应与被保险人就抵(质)押物处置的原则和方法做出约定,应对赔偿金额设定不低于10%的绝对免赔率。

  对于车贷险投保门槛的变化,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车贷险属高风险业务,随着业务迅猛发展,2001年以来车贷险业务经营风险日渐显现,一是诈骗、挪用资金、恶意拖欠及经营不善引发的拖欠贷款问题较为严重,致使保险公司车贷险业务赔付率很高,经营风险很大;二是车贷险业务中涉嫌诈骗案件和法律纠纷较多,使保险公司陷入大量的刑事案件和诉讼纠纷中;三是为清理逾期贷款,保险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为此付出了很高的管理成本,经营压力很大。部分地区车贷险业务赔付率高达100%以上。为此有的公司停办此项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这位负责人还指出,当前我国车贷险业务经营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一是信用体系不健全,缺乏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失信者不会受到应有的制裁,极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二是车贷险产品设计不合理,责任范围过大,极易诱发借款人道德风险。三是保险公司对车贷险业务的风险性认识不足,盲目发展,管理松弛,对风险源控制不力。四是社会环境变化对车贷险经营影响较大。如部分地区车辆抵押登记制度不完善;汽车大幅降价,车辆贬值速度加快;国家信贷紧缩政策;政府治理违章超载等,都对借款人的还款意识和能力产生较大的影响。

  消费影响:车贷险又称履约保证保险、汽车贷款保证保险。通常情况下,车贷险是为贷款买车者推出的一种责任保险,即贷款人在获得贷款时购买车贷险,在还不出贷款时,由保险公司向发放贷款的银行承担赔付责任。

  尽管实际生活中,从很多银行贷款买车时并不一定被要求投保车贷险,一些信誉好的客户可直接用车抵押从银行贷款,也有的客户从一些民间分期公司做担保贷款。但是,随着保险业整顿车贷险,逐渐剔除“非优质”客户群,那么没了保险公司这道“防护墙”,车贷业务的高风险银行和车商是否能独自扛得住很是堪忧。所以,可以预计,今后银行放款车贷业务,必然会比现在小心谨慎得多。

  ■链接关键词:保险风险

  银行信贷和保险公司接保过程中的种种不规范,也进一步加剧了汽车贷款纠纷的发生。记者从多家银行和保险公司了解到,在办理汽车贷款过程中,不少银行为图方便,将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和收入水平等核查工作让给保险公司办理。而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市场,不惜放宽对借款人资格的审查,有的保险公司甚至将资信调查权下放给了汽车销售商,从而导致投保双方信息错位,保险公司制定的一些高风险条款形同虚设。

  另外,保险公司对汽车贷款投保户“多多益善”的态度,客观上致使银行“有恃无恐”。凡是保险公司同意承保贷款履约保险的借款人,银行几乎是有求必应,以致出现了一户多贷、无效担保等恶性贷款现象,给保险公司造成了很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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