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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评论:车险--你的名字叫“霸王”!

AUTO.SOHU.COM  2004年09月06日09:37  搜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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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要买一辆车,烦心的事挺多,什么价格不合理啦,质量不过关啦,售后服务差啦等等,让买车的人往往精疲力尽举棋不定;价格不合没付款还可以货比三家,质量不好没拿走还能够要求退换,售后服务差也可以不在那里做,可是,有一件事却是让购车者避不开,躲不掉,也忘不了,它是如此的“霸道”,以至于亲身经历过的朋友们都应该有深刻的体会,那就是车险了,而车险在中国,它有个很大气的名字就是叫做“霸王”的!很简单,被人诟病的汽车暴利因为车价的持续下降在不断的回归理性,可同样暴利惊人的车险非但没有出现价格下跌,反而逆势猛涨,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就是人保的车险今年以来已经上涨了三次!而且还有上涨的迹象。一方面,顾客在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时,其限制多得数不清,甚至还有不少陷阱在等着他们,我们下面将有细述;另一方面保险的费率很霸道!费率高得离谱不说,相应给予的权益却低得可怜。

  专业条款,霸道有加,保险公司趋利避害游刃有余

  我们先从一些保险条款上略做说明(因篇幅有限,仅举数款),再结合一些实例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一、保险选择范围窄,对保险公司有利对投保人不公,保险责任不够细化,有故意模糊之嫌。我国的车险条款在车险选择上具有极大的不公平性,很多投保人不想上的险是强制险,想上的险却是附加险,要买附加险,必须先买强制险,这点已经成为共识了。例如,“想买盗抢险,保险公司却强制必须先购买车损险,其实一般司机都不愿买车损险,因为小毛病一般谁也不愿找保险公司,还不够麻烦的呢;可事实上,如果你不愿意多掏2000多元买车损险的话,保险公司通常是不可能让你买你最想要的盗抢险的。据统计,在车辆出现的事故中,80%是由碰撞引起的,但各家非寿险公司出台的条款中,并没有只针对车辆碰撞责任而制定的险种,仍然将碰撞责任包括在范围广泛的车辆损失险中,这往往造成了一些只想投保碰撞险的投保人不得不多付出保费获得该险种的保障。”据业内人士介绍,财险公司就汽车出险后的受损核定都由保险公司说了算,在这一点上投保人没有发言权,但投保人别无选择;还有,一旦出险核定超出保险公司的期望,保险公司还可以根据“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的条款把投保人打发回去,而车主这时才会发现没有任何一项条款可以对保险公司的这一行为加以制约。制定规则和执行规则的都是他们,不是霸王又是什么?让内陆地区的投保人为条款中规定的“海啸”事故部分埋单就更显得野蛮可笑了。

  二、保险条款明显倾向于对保险公司有利。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盗抢险的保险责任是在新车上正式牌照后的次日生效”条款,涉嫌侵害了投保人应享有的获赔权利,有减轻或免除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法律责任之嫌,如果投保人真的不幸在投保当天或上牌当日车辆被盗,那么他失去的将不仅仅是新车还有刚刚投入到保险公司的一大笔保费!但是法律却还要保护保险公司,因为这是合同中约定的,是合理合法的,投保人真将是欲哭无泪了。还有一条是关于“赔偿处理中实行20%免赔率的问题”,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有一个约定,即发生全车损失事故时,保险公司只赔偿80%,有20%的免赔率,该规定实在是个霸王条款,凭什么费率按100%投保计算而赔偿就只赔80%?然后保险公司就霸道地说,“好,如果你要求赔偿100%,那么就请购买不计免赔险。”强制消费嘛!霸道。前不久很多地方车险公司出台的“500元以下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也是光想着赚钱却不负担责任的霸王条款,不过还好大多都夭折了。

  费率上涨,托词拒付,掩盖不了行业垄断寻租之实

  今年以来车险费率已经上涨了三次,为何会这样?行业垄断是根源,借新《道法》之威,与之相伴垄断的车险行业又火了一把。然而自今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法正式实施以来,相关的法律法规却没有随之出台,由于制度不健全,一些预想不到的事情在逐渐显现出来,我们再具体来看几个例子:

  缺点一、受害人权益如何维护定义不清:前不久某地报道某司机撞人后驾车逃逸,后投案自首,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但肇事司机和肇事车主因家庭生活困难至今未支付任何钱款;同时,该车主虽已上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但中国人保以“按照规定,车辆逃逸,保险公司不负责任何赔偿”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据悉此举还得到了保监会的肯定;而且,根据我国法律,无论是保险公司的做法,还是保监会的做法,都是合法的。如此,车主为转嫁对第三方的侵权赔偿责任而买保险,而保险公司却用上述免责条款规避损失和赔偿,去起诉司机却因司机方无经济赔偿能力而作罢,受害者权益如何保障?

  缺点二、司机权益如何保护没有确定:其中影响最大的就类似于“北京奥托撞人案”所引起的纠纷。道路交通法强调了保护弱势群体、保护行人权益的原则,但配套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迟迟没有出台,这使经济责任判定面临法律真空,从而引发了许多交通事故中经济责任负担的争议;如此案司机方虽然毫无责任但由于新《道法》的规定他必须负责赔付,但是,当找到保险公司时的说法是,“投保人无责任,保险公司不能按三者险进行赔偿”,因为根据《保险法》,“必须有责任认定”,保险公司才能赔付,否则不予理赔,于是司机方被“撞得破了产”!这样的话很有可能造成肇事后逃逸;同样,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专门出来“碰瓷”的行人,反正无论司机有没有责任,你撞了我,你就要赔我钱,这就是没有规定保险公司在这些情况应该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的后果,或者干脆强制购买专门为此种情况所定制的险种才是真正能解决问题的好方法。

  缺点三、保险保障不足,保险公司主动规避风险:新《道法》实行后,不但对肇事者的惩罚更重了,就连赔付也增加许多,据有关方面测算,以北京为例,如果以前驾车造成第三方死亡,赔11万元就够了,但“五一”之后要赔付到27万,深圳等地甚至算出需要赔偿高达85万!但保险公司却依然按照老的赔付标准赔偿,这使得投保人受到的保障严重不足。而且,为了规避风险,据说大多数保险公司现在都向投保人推荐保额为5万元的三者险,而当投保人要求投保20万元及以上的三者险时,则往往以种种借口推脱;保险公司这样做的原因很简单,据笔者亲身经历,如果投保第三者险,假如购买5万元的三者险需要1000元的话,购买10万元的三者险只需要1400以下就足够了,也就是说保费和赔偿限额并不是成正比例增长的,所以,保险公司为了规避更高的责任,自然选择只推荐5万元三者险,毕竟这样担责的风险小,赚钱的比例更高。

  还有其他一些缺点我们就不一一举例了。其实,我们以为,保险公司对于这些弊病应该是非常清楚的,毕竟它们都是业内专家,但是为什么不主动纠正呢?就在于这些都明显对保险公司有利,它们正好顺水推舟,得了便宜可不敢乱说噢,总不会自己跟自己过意不去吧?放到手边能轻松赚到的钱为什么不赚?于是保险公司开始“寻租”,可这样就失去社会的公允了,危害了顾客的权益。

  成本虚高,赔付上升,不能成为费率上涨的口实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车险条款为何如此霸道?它为何敢一涨再涨?关键就在于其垄断的地位,在于消费者不得不买(比如很多地方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不买的话汽车将不能年审),而赔付率上升,运营成本居高不下并不是车险费率上涨的最主要原因,但车险一定是暴利!否则给代理商30%以上的返利从何而来?目前机动车辆保险70%靠车行作为兼业代理销售,给它们的多了,保险公司自然会感到有压力,但保险公司因此而单纯提高保险费率以保持原有利润水平是不公平的,应该从内部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杜绝不诚信行为方面出发:比如因为保险公司管理混乱,保险员不但拿走巨额提成,一些保险员还与汽修厂勾结联手骗取修理费,与驾驶员联手骗保等等都是利润下降的原因。另外,暗中的返利为何屡禁不止导致成本上升?其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保险公司自身经营体制的问题:一线的业务员只管业务的拓展,其佣金同销售业绩直接挂钩,而和公司的利润和经营状况无关,因此,业务员只管取得业务,什么费率,什么条件都给,根本就不管业务的质量。

  其实要解决这一问题还是有些方法可循的。首先是车险销售渠道的创新和变革。可以大力发展类似寿险的直销模式,比如可以规定投保人直接到保险公司投保或是通过网上投保的方式可以给予一定的费率折扣,这样就可以绕过车行对于车险的销售渠道的垄断,将给代理商的30%返利改为给消费者20%折扣肯定会皆大欢喜的。其次,保险公司应当对于市场进行细分,推出个性化的保险产品,车险要量体裁衣,比如对男性和女性、老手和新手、行使的区域等差异而定费率不同,同时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依靠产品特色和服务摆脱完全依赖价格竞争的怪圈,现在美国最大的车险公司Statefarm就是这么成功的。再次,要完善保险公司的内部经营机制,改革保险公司的考核指标,变单纯的业务量考核为结合业务量和保单效益考核。

  如此,车险自然不成其为霸王,但利润一点也不少啊。

  (By 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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