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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向“汽车霸王条款”动刀

AUTO.SOHU.COM  2004年11月30日10:44  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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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日前从宁波市工商部门获悉,宁波市将进一步督促汽车经销对制定合同进行备案,修正有损消费者利益的“霸王条款”,使合同更具合法性、合理性和更具规范化。宁波市开始向“汽车霸王条款”动刀了。

  据悉,宁波市工商部门已经制定了一份指导性较强的《汽车购销合同》,该《合同》共十二条款,分别对付款方式、质量标准、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客观地体现了消费者和经销商的权益和义务。此外,《合同》对经销商违规操作加强惩罚力度,规定经销商如有故意隐瞒汽车产品质量、以次充好、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车、双倍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相关人士认为,目前一些汽车购销合同规定,消费者所购汽车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当到售车方或生产厂指定的特约维修站

  进行维修、保养。其实,这样的规定是不合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汽车的特殊性使其一旦成为消费品,其流动性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如果是汽车本身的质量问题,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管在指定点还是在指定点以外的地方修理,只要修理厂具备相应资质且没有使原问题扩大,厂家都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工商部门表示,推广规范的汽车购销合同,不仅仅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同时也是帮助企业建立内部规范化的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合同和法律意识,提倡诚信经营。(王成宝 余琼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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