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眼之乱
电子眼成功地减少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但其设置和执法缺乏规范,在一些地方却沦为公路新乱
当蔡义开着自己的轿车、李国辉开着小客车、陈金明开着大客车行驶在广东省的道路上时,即便是交错而过,也互不相识。
神出鬼没电子眼
质疑电子眼的并不仅在广东。北京市民喻山澜,就曾以北京顺义区计量检测所并没有开展公路速度监测仪的周期检定工作,因此电子眼拍摄的超速记录没有法律效力为由,起诉要求北京交警部门撤销以超速为由对其的行政处罚。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驳回了喻的上诉,理由是虽有强制检定规定,但检定程序尚未出台。
1996年,北京市在西四路口设置了第一台电子眼,而现在北京的道路可能是中国电子眼最为密集的地方之一。电子眼几乎覆盖了全市所有主干道、主要联络线和主要路口路段,在二环、三环主路和桥区已经实现了“无缝覆盖”,四环路以内主干道、主要路口也已基本覆盖。
据北京市交管局原副局长段里仁介绍,北京目前共在1000多处地点设置了电子眼,每处一般安放1~3台。去年北京交管部门查处的“非现场”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就达382万起,占对违法机动车执法总量的一半。段里仁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全国交通执法行为中的46%也已经是非现场执法。
但是,这些近年来上岗的“电子警察”却频繁受到质疑。唐凯已经在北京开了7年的出租车,在他眼里,北京道路上,限速总是变幻莫测,电子眼总是神出鬼没:“比如说在二环路左安门桥,拐弯后限速突然由80变为了60,很多路况不熟的司机来不及反应,而被拍到就要罚款200元,扣3分。”
唐凯还说,他认识一位司机在同一个探头底下被拍到过9次。而最令北京人印象深刻的还是安徽人杜宝良,他在不到一年时间里于同一地点违规105次,罚款额累计达到了10500元。
公路“三乱”新形式
“超速行驶,罚款150。”
在汽车年审时,蔡义才因自己在324国道广东陆丰段因超速多次被电子测速仪拍照而收到罚单。但他表示“不服”,因为324国道上很多路段限速40公里/小时,而实际上陆丰段道路宽阔,路口分叉很少。尽管限速的理由是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但蔡认为,如此限速违背了新时期对道路运输快捷、舒适的基本要求,限制了运输服务业的发展。
2006年7月20日,李国辉驾驶自己的小客车经省道244线广东惠州市博罗县柏塘路,被测出时速87公里,该路段限速40,被定为100%以上超速违法,罚款2000元。李随后提出的质疑是:该路段测速仪是否经过质量检测部门的检测?
根据广东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统计,2006年收到的对交管部门的投诉中,70%是关于电子眼的,“违规、不规范使用电子眼正成为公路‘三乱’新的表现形式”。
实际上,早在去年年初两会期间,广东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对此有专门的议案和提案。广东省人大代表、信宜市总商会会长李德锋建议尽快出台“高速公路、城市街道路口电子眼管理条例”。
与此同时,媒体和市民开始了关于电子眼讨论,焦点集中于交管部门没有及时告知违章车主,电子测速仪器没有明显标志,电子眼是否应该年检,一些地方电子眼由私人老板投资等问题上。
此后,经过相关部门的调查,人大代表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多数属实,也证实东莞下属虎门、常安、太平等6个乡镇的电子眼是当地政府与民营企业合作建立的。
去年9月,《广东省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规定(试行)》(以下称《规定》)出台,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技术资料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必须遵循合法、及时、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这一规定对电子眼的出资、检定、公示测速仪,处罚程序和周期等作了规定,涉及了李德锋提出的大部分问题。
但让广东交管部门感到惊讶的是,这一规定出台以后,对于电子眼执法的不满并没有减少。
“电子眼经济”
私人与政府合作电子眼,在一些地方创造出收益丰厚的“电子眼经济”
一则传闻让广东市民蔡义心存疑问:陆丰县的电子眼是当地交警与私人老板合资建立的。
公安系统的交管专家李立(应要求为化名)介绍,如果在一个地点,只设置一台电子眼,加上它的后台设备,不包括土建等设施,一次性投入大约在七八万元左右。一个城市数百上千个电子眼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但却有稳定的罚款收益。因此,一些地方出现政府与私企合作安装电子眼,还有一些地方交警自己集资购买电子眼。
最早传出公司投资电子眼的是广东东莞。而在西南某大城市,电子眼系统由政府与企业合作建设。据知情人士介绍,其模式为企业出资投入设备并负责运行和维护,将记录交给交警部门,然后从每笔罚款中提取一定比例来偿付投资。而另有报道称,陕西兴平市甚至出现了公司员工上路坐在测速车里拍照,公司确定每人每天查超速指标50辆,每月完成指标发给工资1000元,指标超出的部分由员工提成。
“电子眼经济”在一些地方已渐成风气,对此,北京市交管局原副局长段里仁表示,公司一旦介入电子眼的经营和管理,就很有可能使它演进成为一种逐利的行为。
私人能否投资电子眼?
汕尾市纠风办很快证实了蔡义听说的传闻。2005年9月,陆丰交警大队经过陆丰市政府的同意,由东莞市创安电子有限公司出资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电子监控系统。监控系统的设备成本在处罚款中扣还给东莞创安电子有限公司,合同期满后,全套设备归陆丰市政府所有。
在群众提出质疑后,上级政府汕 尾市的纠风办对陆丰交警大队提出口头整改意见。陆丰交警大队于2006年7月开始停止流动测速车上路执勤。陆丰市政府已同意陆丰交警大队改变测速设备投资主体,但具体如何操作目前仍在协商中,也就是说,清理工作仍然没有完成。
对于私人投资电子眼,东莞交警支队的说法是,前几年由于电子警察是一个新兴的事物,缺乏统一的规范,他们也一直促请市政府尽早出台规范的管理规定,东莞市政府于2004年明文规定了电子警察必须由政府投资建设,不得采用合资形式。2006年9月东莞市采取合资模式的镇街政府与交警大队办理了电子警察使用、管理、维护的移交手续,电子警察记录的违法数据采集、比对、录用、告知、处罚等工作已经全部由交警部门负责,统一使用了广东省违法信息处理系统。
广东到底还有多少像陆丰这样的情况,目前没有一个部门能说清楚。惠州另外一位司机陈金明就曾经举报,惠州交警某中队目前用的小型测速器仍然是私人老板出资。
而2006年9月1日,广东省公安厅出台的《规定》中,明确要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由公安机关向政府申请拨款安装,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使用、管理、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出资、合作等方式,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经营牟利。
蔡义和陈金明举报时并不知道,《规定》中第五条还有一句话——如果非政府投资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的数据一律无效,不得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根据这一条款,此后陆丰交警因电子眼测速而进行的罚款行为都是违规,但迄今没有一个受罚者对此进行投诉或者诉诸法律。
因为《规定》虽然开始实施,但是并没有在广东省公安厅的网站上全文公开,广东省内媒体也只报道了《规定》的部分内容。
“电眼判官”是否准确?
车主的另一个集中的质疑是:如何能证明电子眼的“判罚”是准确的?
显然,车主很难有直接的证据与交警较真,惟大客车司机陈金明是一个例外。
陈金明开车在惠(州)河(源)高速公路惠州交警秀岭中队管辖路段时被测速仪测出超速,并被处罚。但是,根据国家要求,大客车上都装有行车数据记录仪,行车根本不会超过100公里/小时。陈打印了自己行车数据记录仪上的数据,力图证实自己的清白,“我们这种有证据的还好,其他车主不知道有多少是被冤枉的。”
广东媒体报道,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今年7月27日出具的一份检测报告显示,自2005年以来,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送检的电子眼才110多台,其中广州等6个地市没有一台电子眼送检。
不久,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澄清,全省3100多公里高速公路,总共装了300台测速仪,每年均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定,合格后再继续使用。由于广东2005年底才具备测速仪的检测技术,在2004年5月广东开始使用测速仪以来的两年多时间内,各地交管部门都将测速仪送到成都的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进行检测,而广东省有关部门的统计并没有包含这部分。据东莞市交警支队介绍,他们的电子眼前几年一直都是送公安部交通科研所进行检验,从今年开始由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检验。
目前国内使用的电子眼有两类,一类可以拆下送检,另一类不能拆装,而国家现有检定规程无法对不能拆装的电子眼进行检定。为此,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起草了地方检定规程《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经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并于2006年9月15日起施行,成为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的同类地方检定规程。
但对于现在的送检方式,广东省一些知情人士仍有微词,目前都是各地公安交警部门“主动”送检,如果他们不送检,质检部门并不会上门执法。
限速是否合理?
2006年初,交通部、公安部及国务院纠风办公布了第六批实现公路基本无“三乱”省份名单,广东省就名列其中。
与此同时,2006年1月和2月,作为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的特邀队员,广东省政协委员孟浩先后两次随行检查,行程上万公里。
“回来以后我就写了电子眼问题的提案”,孟浩说, 如果没有电子眼的问题,这个基本无“三乱”的结论就成立了,但是检查显示:三乱出现了一种新的形式。
孟浩的感受是,较多的“电子眼”在“守株待兔”。有些“电子眼”的设置确属必要,而有些“电子眼”的设置实属“勉强”,有些限速标准让人难以理解。
他提议广东省对有关“电子眼”限速、罚款问题投诉较多的部分地区、部分道路的 “电子眼”等进行实地检查,一是检查限速路段是否合理,二是检查限速标准是否恰当。
孟浩的这一提案成为2006年广东省政府重点督办的提案,但《规定》的出台解决了电子眼的管理问题,并没有解决限速的问题。
这9月之后,在东莞交通音乐台主持人志恒收到的关于电子眼的投诉短信里,一半都提到路段限速是否合理的问题。
东莞交警部门接到意见反馈后承诺,城市主干道内,限速40公里的地方,速度在40~60公里内都不做处罚,超过60公里再作处罚。
在蔡义和李国辉投诉后,当地交警也将该路段限速40公里调整为限速60公里。
但是,对于一些限速不合理的路段,很多地方的交警表示无能为力,因为城市道路由交警管理,而公路上的限速牌则是由道路管理部门设置。
“反映限速不合理最多的是八一大道,但是设计部门最初就是那么设计的,我们也没办法”,东莞市交警支队的有关人员举例说。
八一大道是东莞市区路况非常好的道路,而现在,“就是我们这些出租车司机也经常在这里中招”,一位出租车司机说。
而公路管理部门方面却认为,交警在公路上设置限速牌的做法是违规的。
根据《道路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公路道路标志、标线应由道路主管部门设置,因此惠州公路管理局认为,该局管养的公路限速标志应该由该局设置,但目前交警部门设置的限速牌也有几十处,公路限速标志设置权限目前存在一定混乱。
最后,惠州市道路管理局和交警部门坐到一起制定限速方案,最终作出18项调整, 撤除了一些路段限速40公里的标志,一些路段40公里改为60公里。
猫鼠游戏仍待规则
从一个角度来看,电子警察与司机无疑是对立的,但猫鼠游戏也呼唤合理的规则
2006年12月18日,北京宣武区白广路与德泉胡同路口,一名男子胸挂“禁止左转”纸牌站立在街头,双手通红、瑟瑟发抖;而胡同内,则站着等待抓罚违章车辆的交警。
此男子姓汪,来京出差就住在路边的宾馆里。这个路口在每日的7时至20时禁止车辆左转,7时至19时禁止右转。但他发现,由于标志不明显,许多司机违章被罚。于是,汪选择每天抽出一些时间来这里“站岗”。
据他讲,曾在10分钟内见到7辆车在这里违禁左转;而据媒体调查,这里1小时内曾有51辆车违章。但此时的交警却只是等在胡同内,查处违章车辆,后来还制止了汪先生的行为,理由为影响交通安全。
“你们为什么不多关注一下电子眼启用以后,广东的交通事故死亡率下降呢?”在对电子眼执法问题的声讨潮中,曾涛的声音代表了交警的声音。
曾涛所在的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提供了这样一组数据,自2004年电子眼普遍使用以来,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3年减少死亡2076人。
公安交警部门不断重申电子眼对于解决警力不足起到的巨大作用,但是对于电子眼应如何加强监管、规范使用,却着墨不多。
10年过去了,北京地区设置电子眼的地点由一处,发展到了上千处,但有关电子眼的设置和管理,却始终没有出台一项严密的规章。
北京市交管局原副局长段里仁表示,北京交管部门在1995年~2000年之间曾经做过调查,当时是如果有超过10%的车辆闯红灯,超过20%的车辆超速行驶,就会在那里设置电子眼。但是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目前早已超过了这个标准。
段里仁说:“交警会根据执法过程中的经验,如果某一路段超速、闯红灯或是占用公交车道的情况比较多,中队就会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到支队,支队再上报局里,最后由局里统一部署,在那里安装电子眼。”
交通管理专家李立说:“现在很难有明确的标准,哪里该设电子眼,哪里不该设,更多的都还是根据经验来设置。”
而司机们也想出各种办法试图“对付”电子眼。北京出租车司机贾志友所在的银建公司,曾派专人制作了全市电子眼的位置图,发放给司机们,“但发觉很快就没用了,因为电子眼增加的速度太快了。”
在北京和上海很多小区业主的论坛里都有《最新电子眼地图》或者《最新电子眼分布大全》之类的帖子。网民们搜集了电子测速仪的位置,整理归类然后广为传播。在市场上,一些据称有反电子眼功能的电子狗私下里也销路颇畅。
在群众不断的质疑声里,广东、四川、湖北、福建已经作出规定,电子测速仪之前50米,会设置醒目的标志提醒司机,而更多的省市,电子眼仍然是暗中执法,其中包括了北京、上海。司机们只能自己上网站查询自己的违章情况。
从一个角度来看,电子眼与司机无疑是对立的,但猫鼠游戏却呼唤合理的规则。
相比国内的电子眼无警示标志,国外在这方面做得相对比较完善。比如在英国,许多交通道路标志边上还会有一个摄像机头的标志,以起到警示作用。
中国目前为何无法做到“电子眼告知”,段里仁回答,“根据我们的执法情况,发现有不少的交通参与者都会有交通违法行为,因此有关部门采取了严格加强管理的方式。”
“不过我还是赞成多给司机们一些信息的,应当更加科学地设置电子眼”,段里仁说,如果一个地方违章的次数非常多,就应当在该地设置比较全面的辅助标志,帮助司机充分地了解此处情况。比如,除了在限速路段起始点设置交通标志牌外,进入限速路段前的100~200米也应当设置相应的标志牌提醒。
“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本应当是一家,但现在的实际情况是:管理者总认为,问题出在被管理者身上,是他们不遵守交通法规的,得拿鞭子抽才往前走。但管理者并没有考虑如何才能够因势利导,没有想过‘我们是不是考虑得还不太周到?’”段里仁说道,“每一项措施,都需要得到从管理者到百姓的充分理解,才能够真正得以贯彻执行。”
但更多的被管理者认为,交通的管理者首先应是交通的疏导者,而不单纯是交通违法的惩罚者。
(责任编辑:常亚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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