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诉讼技巧之一
如何选择受诉法院
[2003]20号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确定了我国法院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制度,其中一大特点就是,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实行地域差别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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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读者理解这一法律赔偿制度,下面我们以广东地区2005年度的统计数据为依据,以城镇居民死亡1人的赔偿责任(仅计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并推定承担被抚养人10年生活费,下同)为例,对比一下同一案情在不同法院诉讼的不同后果。如下:依据《解释》规定,2005年度深圳法院可以支持的城镇居民死亡1人的赔偿责任为:622234元;同样案例在珠海法院可以支持的城镇居民死亡1人赔偿责任441063元;同样案例在其他地区(包括广州)法院可以支持的城镇居民死亡1人赔偿责任为:336579元。显见,同一事故,不同的地区法院判决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差是巨大的。
所以,交通事故受害人打赔偿官司的首要技巧,就是要尽可能选择赔偿责任高的法院起诉(如深圳、珠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选择的管辖法院通常有:事故发生地法院、被告户籍所在地以及经常居住地法院。而适格被告除了直接侵权肇事人之外,有可能成为适格被告的还有:侵权肇事人的雇用单位、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实际支配人、保险公司、工程的发包单位、直接侵权人的合伙人、受益人、安全义务保障人等等。
所以,当受害人决定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时,不要急于马上起诉,而是尽可能地收集与侵权肇事人有关联的所有证据(包括工作单位雇用情况、婚姻情况、租赁情况、经营权况、承包情况、合伙情况等等),不仅可以锁定更多的被告承担责任,而且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诉讼法院。
请记住:选择一个合适的受诉法院,有时候意味着赔偿责任可以翻倍增加。如果你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而肇事方来自深圳,那么你就算不幸中的万幸了,这种情况下不知道应不应该恭喜你!
(责任编辑: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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