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很多车主为避免塞车等原因而挪动汽车,这种做法是否妥当?日前,杨先生驾车发生事故后,将车辆挪至辅路,结果保险公司因此拒赔损坏的发动机。为理赔,杨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二中院终审判决杨先生败诉,理由是杨先生挪动事故车辆,使车辆遭受更大损害,应自行承担责任。
据了解,杨先生驾驶车辆在行驶中为躲避行人撞上马路牙子,致使车辆严重受损,后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车撞上马路牙子只是底盘受损,当时杨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启动汽车驶入辅路才使发动机发生严重损坏。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在车底盘受损、发动机缺油情况下启动汽车,从主路开到辅路,该行为虽不是继续使用,但在车辆已受损的情况下采取该方法,并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合理、必要的施救措施”,其应及时报警并采用其他方法将车拖走。杨先生采取措施不当,使车辆遭受更大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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