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于停车场的未成年人小纪在协助相关部门治理黑车时,持砖头砸伤了一名黑摩的司机。近日,市二中院少年庭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小纪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18岁的小纪是大兴区人,初中文化。法院查明,案发时小纪受雇于丰台区南苑加和停车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小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小纪不服,他认为本案的起因是袁某驾驶黑摩的违法,而自己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正当性,一审判决量刑过重,遂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小纪在配合相关部门执法过程中,持砖头向无照非法运营者投掷,并非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也并非紧急避险行为,因此不具有正当性。小纪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但法院考虑小纪是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较好,且袁某已经谅解;而且小纪所在的原单位同意接收小纪,因此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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