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四川各地交警部门从2月开始的“申请驾照恢复、考试科目一合格即恢复驾驶资格”的业务,将于6月30日停止办理。
据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卢学民介绍,2007年6月30日之前,机动车驾驶人因未及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导致驾驶证被系统注销;或因未按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被注销后,导致驾驶证有效期满无法换证不超过2年的,可由驾驶人本人申请,进行科目一考试合格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采取变更的方式予以恢复。
另外,对于“2004年5月1日前初次申领准驾记录为B、C、D、E、F、L或J类驾驶证的人员,在办理换证、转入、变更、遗失损毁补办业务时,发现申请人初次领证年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可在考试科目三合格后,保留其驾驶证。初次领证从年满18岁后的第61天开始计算”的此类人员,今后不再进行科目三的考试,将变更初次领证日期的情况记录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上。对原准驾车型为A且已经降级的,经科目一、二、三考试合格后,恢复其驾驶证原准驾记录。
申请恢复考试的注意事项:办理业务时,需携带身份证、体检证明和原驾驶证到各地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交警部门提示,如需复习题,可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的网站(WWW.SCJJ.GOV.CN)首页上 “驾驶员考试指南”内下载相关复习题库。
交警部门提醒:今后注销驾照,交警部门将在网站首页“公告专栏”上告知,提前告知驾驶员其驾照将被注销的消息,提醒其及时提交体检表或换领驾照。同时,交警部门严重警示,驾照被注销后,不能驾驶机动车,否则将按非司机驾车处理,那么,不仅会处以高额罚款,还可处以治安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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