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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滞纳金案”超过时效起诉被驳回

  百元罚款未缴纳,两年多后滞纳金达2800多元,被罚司机张先生称当初并未收到处罚通知书,状告崇文交通支队天坛队。近日,崇文法院认为张先生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了张先生的起诉。

  张先生说,今年1月19日,他在进行驾驶本审验时突然发现,2004年6月23日,因交通违法被处罚100元,至今没交,滞纳金已高达2800多元。

作出处罚的是天坛交通队,而他对这起交通违法并无印象,而且也未收到过处罚通知书。但为了能通过驾驶本审验,张先生缴纳了罚款和滞纳金。随后他起诉天坛交通队,要求法院确认交通队处罚违法,返还罚款和滞纳金。

  天坛交通队在庭上表示,张先生当天被查获后,交警作出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处罚决定书并向他送达。由于张先生拒绝签字,交警在处罚决定书中依法予以注明。处罚决定书中还明确向张先生告知了诉权和起诉期限。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称对处罚决定书根本不知,但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张先生应在知道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即2004年9月23日之前提起诉讼,而张先生的起诉日期为2007年2月26日,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起诉。

  据了解,张先生对此判决不服,已经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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