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车友程旭(化名)驾车前往河北省一旅游景点时,允许一名女子无偿搭车。途中,车撞大树造成该女子死亡。事发后,该女子的丈夫将程旭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全部损失36万余元。经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只判令程旭承担4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损失15万余元。
去年1月6日,原告孙翔的妻子随程旭兄弟两家人一同前往河北省邢台市一旅游景点。此行由程旭驾驶,当汽车行驶至河北省巨鹿县时,程旭为躲避其他车辆,驾车一头撞在了路边的大树上,造成孙翔的妻子受伤。孙妻被送到医院救治,诊断为“颈椎损伤,高位截瘫”。去年2月,孙翔的妻子因呼吸衰竭死亡。孙妻在治疗过程中,程旭为其支付了大部分费用。
后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孙翔将程旭兄弟告上法庭。孙翔在开庭时表示,由于程旭驾驶不当,致使汽车与大树相撞,导致其妻严重受伤并最终死亡,使其蒙受重大精神损害,故要求程旭兄弟赔偿其各项损失3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程旭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孙翔的妻子受伤并最终死亡,程旭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由于被告实系做好事,如由做好事者承担所有风险,无异于意味着法律禁止做好事。鉴于此,应酌情减轻程旭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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