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肇事方无经济赔偿能力、肇事司机畏罪潜逃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特殊”而又“常见”的交通事故,不仅给受害当事人心灵上带来巨大创伤,同时也使一些原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为减少这类交通意外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支付伤者的医疗费用和死者的丧葬费等。
然而,尽管法律有了明确规定,但作为实际操作的关键部分,相应的规章却一直未出台,使得在很多地方救助基金至今还是“徒有虚名”。
“司机逃逸没抓到,我们怎么办?” 记者日前到湖南娄底市采访,在312国道涟源市境内,一些村民用塑料布包裹的尸体和棺材当路障,向来往车辆收费。一位拦路的村民告诉记者,由于撞死人的司机跑了,家属没钱安葬死者,所以只有向来往的车辆要些“安葬费”。
当地人告诉记者,他们对这样的事情已经习以为常。由于肇事司机逃逸,受害人的抢救费和丧葬费给家里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无奈之下,只能用这样的方式“讨回公道”。
一位在湖南各地经常跑长途的陈师傅说,自己以前也遇见过几次这种“怪现象”。如果有政府部门或相关法律来妥善处理这些事情,估计村民也不会上马路“收费”了。
无独有偶,湖南湘乡市白田镇自力村村民周敬军,最近也因为撞死父亲的汽车肇事逃逸,整日一筹莫展。周敬军说,自己一家三口和父母在长沙租房住,虽然生活不富裕,但家人团聚也算幸福。“没想到父亲无缘无故在交通事故中丧了命,现在还讨不到公道。”
周敬军的父亲今年元月12日晚上在长沙汽车西站附近的马路上被一辆轿车撞倒,之后又被肇事车辆将尸体丢弃到偏远地方。然而,由于缺乏关键的证据和线索,交警认为破案的希望很渺茫。对于父亲丧葬费和赔偿一直得不到解决,周敬军十分不理解。
交警部门:一面要依法办事,一面又没“法”可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运而生。之后,国务院又出台了相应配套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长沙市交警支队122大队队长黄自强说,新法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从根本上解决了救助基金的立法缺位问题。但是新法中的规定很笼统,目前,对于救助基金的实际操作仅限于框架,交警在处理具体事故时,没“法”对应实施。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目前交警在遇到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和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特殊”事故时,在做完勘察现场、搜集证据等程序后,看到受害人因付不起昂贵医疗费或得不到相应赔偿,也只能是爱莫能助。
一些交警尴尬地对记者表示:“我们一面要依法办事,但一面又没有具体的规章可以操作,只能想尽办法尽快破案。”但是,黄自强说,交通事故发生存在很大的偶发性,对于一些缺乏重要证据的逃逸案,警方的侦破难度很大。
应尽快建立救助基金相关规章 据了解,为缓解目前这类“特殊”交通事故的“尴尬”局面,各地政府和公安等部门也都采取了不同方式。如湖南省于2006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就规定,将一些社会公众追求的热点号牌、吉祥号牌实行有偿发放,所得资金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而此前,上海、广东、海南等省也开展了此项举措。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先雄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迟迟没有规章出台,其实是一种行政立法的滞后。拍卖车号尽管可以缓解部分矛盾,但还需相关规章来解决最终问题。国家应督促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包括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明确具体操作程序等,让交通事故中的伤者和家属早日得到这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