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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车自西向东行至一允许左转且不禁止掉头的路口。当路口东西方向绿灯时,蓝车在该路口掉头。其时有红车自东向西直行。红车左前角与蓝车右后门相撞。
请问,在这起事故中蓝车与红车各承担什么责任?
请您来信或发电子邮件告诉我们您对事故责任的判断,具有代表性的判断将在下周“汽车时代”发表。刊出文章的读者,将获得由爱义行提供的两份价值600元人民币的汽车服务。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的专家将在下周的“汽车时代”上对上周刊出的事故案例进行点评。
邮政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23号A栋1505
邮政编码:100026
请注明《汽车时代》“第一现场”栏目收,并一定写明您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与您确定领奖事宜。
如果您亲身遇到疑问事故或听朋友谈起有趣的事例,也欢迎您来信告诉我们。我们将刊登在“汽车时代”上,请更多的读者为您出主意。
领奖说明
孔昭煜、闫乐松各获得由北京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价值600元的洗车卡一张。
领奖地点:爱义行珠市口分店,北京市宣武区珠市口西大街131号
领奖电话:63038088、63038388
联系人:吕海宏、慕颖
案例回顾
在上周案例中,周某违反限时规定,驾驶小客车在公交专用道内由南向北行驶。此时,有郑某驾驶公交车追撞小客车尾部。
在这起事故中,周某和郑某各应承担什么责任?
专家点评
在上周的事故案例中,周某和郑某应承担同等责任。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36条规定,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在规定的时间内只准公共汽车、电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该车道行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因此,在这起事故中,周某和郑某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栏目点评专家: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姜小川、刘剑锋、张宁
观点交锋
公交车承担全部责任
虽然周某违反限时规定在公交车道内行驶,但周某并没突然闯入公交车道,更没有突然停车。郑某所驾公交车没有采取必要的制动措施导致追尾。
本案应先处理周某占用公交车道的违法行为,之后处理追尾事故。郑某所驾的公交车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交车承担主要责任
虽然小客车占用公交车道,但引起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公交车追尾。
双方同等责任
周某违反限时规定在公交专用道内行驶,属于违法行为。郑某虽然在自己的车道内正常行驶,但未保持安全行车距离,发生追尾事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
本案发生的前提条件是周某违反限时规定,驾驶小客车在公交专用道内行驶,但小客车非遇交通管制或进出路口等特殊情况临时借道行驶。周某过错在先,对事故负有责任。
郑某驾驶公交车在公交车道内享有专属通行权,但行驶中也应当注意保持安全车距。郑某追尾周某的小客车,对事故负有责任。因周某过错在先,故郑某的责任应适当减轻。
小客车承担主要责任
周某违规进入公交车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周某负主要责任。
小客车承担全责
虽然郑某驾驶公交车追尾周某,但周某属于“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在先,应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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