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这次修正案对第76条的修正,在突出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使该条款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较好地体现了公平原则。
这次修正案对第76条的修正无疑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我们的疑惑在于,《交通安全法》实施至今不过三年时间,为何当初在立法时未能直接作出这样的规定?要知道,关于第76条的争议并非法律实施后才产生的新问题,而是早在立法之初就备受社会争议,那么,一个争议如此巨大的法律条文是如何得以通过的?我们是否应该从中得到一些启示和反思呢?
一部法律实施才三年就立即修改,速度不可谓不快。但是,只要法律已经正式实施,即使修正速度再快,也必然不可避免地使很多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况且,法律在实施很短的时间内就再次修改,会给公众带来不稳定的感觉,乃至对立法的科学性产生怀疑,从而不利于培养公众对于法律的敬畏之情。很大程度上,立法的高质量正体现于法律的稳定性,与其让备受争议的法律勉强通过,不如暂缓通过的时间,在更大范围内广聚民智,以制定更加公平正义的法律。如果当初真正做到了开门立法,备受争议的第76条也许就不会以那种模糊的方式出台。但愿今后能把“修正速度”提前到立法之初,从而尽量减少发生法律“三年而修”这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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