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一、生产能力和条件
1、企业应当有必要的生产场地、存储场地或设施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
2、生产设备的加工精度和能力应当与产品特性要求相适合。
二、设计开发能力
3、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统一负责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的工作。
4、建立适于本企业的产品设计开发工作流程和指导具体设计工作的设计规范及作业指导书,内容至少应当覆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及整车设计全过程、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化等内容,且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
5、至少掌握新能源汽车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控制系统三者之一的核心技术。
6、应当具备与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相适应的试制能力。
7、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入应当充分适宜;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出应当以能针对设计输入进行验证的方式提出,应当对其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保存相应记录。
8、在实施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应当重新进行评审(包括评审设计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验证和批准,适当时应当征得顾客同意,并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和产品追溯性要求。
三、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9、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严格按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或相关工艺文件操作。应当建立和落实人员能力评价和考核制度,并保持适当的记录。
10、应当为重要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编制检验规程或检验作业指导书,并按规定的项目、方法、频次和限值进行检验和验证,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当特别关注。对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应当编制作业指导书,明确工艺要求和控制方法,规范操作,并实施过程监视和测量。
11、应当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追溯性体系。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时,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当能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12、产品(整车及零部件总成)应当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经过确认的技术规范的要求;进入正式生产阶段的产品还应当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当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包括人员能力、生产/检验设备、采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总成及其供方、生产工艺、工作环境、管理体系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产品仍能满足原要求。
四 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
13、应当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特约销售和维修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其中,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的要求仅适用于成熟期产品。
14、维修服务、备件供应当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对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当充分适宜,明确传达给有关方面,并严格履行。
15、应当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对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企业应当为每一辆车建立档案,并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对车辆质量信息进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