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先生驾车在高速公路正常行驶时,与一条突然蹿出的狗相撞而发生车祸,导致其严重残疾。闫先生认为,事故由于高速公路疏于管理造成,其将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司)告上法庭。
11月1日上午,
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首发公司赔偿闫先生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118.6万余元。
高速路撞狗险些车毁人亡 闫先生起诉称,去年11月20日上午11时40分,他驾驶着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
房山区京石高速出京方向40公里500米处,因路面上突然蹿出一条狗,其避之不及与狗相撞,造成车辆发生侧翻,后又撞在护栏上。他和车上的朋友都受了伤,车辆严重损坏,狗也死亡。
闫先生经抢救挽回生命,但落下严重残疾,属终身完全的护理依赖。
闫先生认为,首发公司管辖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是收费公路,其有义务为驾驶员及乘客提供安全的通行环境,狗进入高速公路是其疏于管理,未履行好养路、护路责任造成。据此,闫先生起诉要求首发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65.1万余元。
首发公司被认定有过错 首发公司称,依照法律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应由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且交管部门已认定闫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案开庭时,闫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事发地段隔离栅现状的照片作为证据。照片显示,路边护网有大面积缺失。对此证据,首发公司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首发公司作为京石高速(北京段)的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路面之犬,存在管理瑕疵,应承担赔偿责任。交管部门的成因分析,是交管部门从交通事故的角度所作出的分析判断,首发公司不能以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与闫先生小客车相撞之犬,现无法确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且闫先生在高速路正常行驶亦没有过错。高速公路出现无主之犬的事实,足以证明首发公司有过错。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闫先生的代理人表示对判决结果可以接受,而首发公司的代理人对判决未作表态,签收判决书后便匆匆离开法庭。
(责任编辑: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