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萧山某肇事车车主不堪事故后的赔偿压力,为逃避高额医疗费用,竟在病房里用棉被闷死了车祸受伤的老人。
此事甫经报道,舆论一片哗然。在沸腾的舆论声中,以某些法律界精英的言论最为抢眼,他们声称,“因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撞死一个人赔偿的项目和标准非常明确,赔偿数额也就相对确定”,而撞伤则不然,“肇事有可能面临受害人无休止的索赔”。
因此,对肇事者而言,他们选择“撞伤不如撞死”,乃当下我国交通事故赔偿体系之弊端使然。
面对这般高妙言论,笔者不由得倒吸一口冷气。果然是“法律精英”,钻起法律的空子来不仅高人一等,而且眉目之间亦颇具媚俗风情,实在是令人叹为观之。更令人佩服得五体投地的是,他们对“利害相对、以小博大”诸经济运作手法竟如此洞若观火,俨然有着专业投资者的派头,可谓“综合性人才”。
笔者想问诸“综合性人才”的是:倘若“撞伤不如撞死”是当下我国交通事故赔偿体系的弊端,那么,不管“撞伤”还是“撞死”,肇事者都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即全面维护肇事者的利益,这样的交通事故赔偿体系是否就是“百利( 报价; 图片)无一弊”呢?在这看似冠冕堂皇法理问题的背后,说白了,它实质上就是一个“利”字。
众所周知,趋利避害是动物本能的选择,是为兽道。人道则不然,人有其维护自身利益的本能,更有其必须遵循的社会道义,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那么,即使披着一张人皮,却唯兽道是举,为顾全一己之私乃至不惜伤人性命,是人还是畜牲?法理即公理,公理不外乎人道,连人都可以想当然地“撞死”了,何谈人道?公理何在?要法律又有何用?撞伤人,肇事者必须责无旁贷地赔偿,恶意伤人性命者,罪大恶极,论罪当诛,这才是我们应当遵循的法——公理的法、人道的法,而非鼓吹什么“撞伤不如撞死”,它适用于兽道,我们不稀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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