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搜狐汽车-搜狐网站
汽车频道 > 专题 > 新交法明确三大问题 引发各方观点争鸣

畸形逻辑:撞伤不如撞死

  近日,浙江萧山某肇事车车主不堪事故后的赔偿压力,为逃避高额医疗费用,竟在病房里用棉被闷死了车祸受伤的老人。

  此事甫经报道,舆论一片哗然。在沸腾的舆论声中,以某些法律界精英的言论最为抢眼,他们声称,“因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撞死一个人赔偿的项目和标准非常明确,赔偿数额也就相对确定”,而撞伤则不然,“肇事有可能面临受害人无休止的索赔”。

  因此,对肇事者而言,他们选择“撞伤不如撞死”,乃当下我国交通事故赔偿体系之弊端使然。

  面对这般高妙言论,笔者不由得倒吸一口冷气。果然是“法律精英”,钻起法律的空子来不仅高人一等,而且眉目之间亦颇具媚俗风情,实在是令人叹为观之。更令人佩服得五体投地的是,他们对“利害相对、以小博大”诸经济运作手法竟如此洞若观火,俨然有着专业投资者的派头,可谓“综合性人才”。

  笔者想问诸“综合性人才”的是:倘若“撞伤不如撞死”是当下我国交通事故赔偿体系的弊端,那么,不管“撞伤”还是“撞死”,肇事者都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即全面维护肇事者的利益,这样的交通事故赔偿体系是否就是“百利( 报价; 图片)无一弊”呢?在这看似冠冕堂皇法理问题的背后,说白了,它实质上就是一个“利”字。

  众所周知,趋利避害是动物本能的选择,是为兽道。人道则不然,人有其维护自身利益的本能,更有其必须遵循的社会道义,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那么,即使披着一张人皮,却唯兽道是举,为顾全一己之私乃至不惜伤人性命,是人还是畜牲?法理即公理,公理不外乎人道,连人都可以想当然地“撞死”了,何谈人道?公理何在?要法律又有何用?撞伤人,肇事者必须责无旁贷地赔偿,恶意伤人性命者,罪大恶极,论罪当诛,这才是我们应当遵循的法——公理的法、人道的法,而非鼓吹什么“撞伤不如撞死”,它适用于兽道,我们不稀罕。

(责任编辑:靳明)
用户:  匿名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搜狗拼音输入法,中文处理专家>>

新闻 网页 博客 音乐 图片 说吧  
央视质疑29岁市长 邓玉娇失踪 朝鲜军事演习 日本兵赎罪
石首网站被黑 篡改温总讲话 夏日减肥秘方 日本瘦脸法
宋美龄牛奶洗澡 中共卧底结局 慈禧不快乐 侵略中国报告



说 吧更多>>

说 吧 排 行

茶 余 饭 后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