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8月1日是我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的日子。对于该法的出台,有人认为会改变汽车行业几大潜规则,如厂家对产品制定指导价、限制跨区域销售等。《反垄断法》能否改变行业现状?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将遇到怎样的实际问题?为此,搜狐汽车采访了业内专家进行深入分析。
人物: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王宗玉
市场份额不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标准
搜狐:有人认为,汽车行业不是垄断行业,那么会不会出现垄断行为?
王宗玉:垄断行为包括几种,一种是垄断协议,如前些年搞的汽车峰会——坚决不降价,这种行为汽车企业和行业协会都可以搞。第二种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现在法律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三种是经营者集中。第四种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这里的市场支配地位主要从市场上经营者之间的角度考虑的,但是对于普通的消费者,任何厂家都可能滥用优势地位。比如车辆更换配件的时候,消费者不了解哪些配件需要更换、价格应该如何。这从某种角度来讲可以算作垄断。
市场份额不是认定优势地位的唯一标准,如果达到上述标准就可以直接推定具有优势地位。但从严格的角度讲,不是必须达到这个份额才能认定具有优势地位,可以根据综合的标准来判断。
实际上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综合标准在第十七条: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目前,汽车销售需要厂家来授权,当然厂家可以找理由,如为了产品质量等等,但实际上是为了控制市场,某种意义上控制了市场就控制了价格。
另外,这里还有地区、全国的差别。可能在某一地区,市场份额就能够构成优势地位,在另一地区就不能。
对于经营者集中,集中包括参股、控制表决权、收购、兼并等等行为。汽车行业的洗牌现在以至将来都在进行,就可能构成垄断。对于经营者集中可能影响竞争的要经过批准。这种情况汽车行业肯定会出现。
滥用行政权力,比如说出租车,北京的出租车基本都是北京现代的,上海的出租车是桑塔纳,这与地方的利益有关。
政府规定行业标准不是行政垄断,但是对不同来源、产地的产品使用不同的标准,对本地、外地的产品施以差别待遇,这就是行政垄断。
《反垄断法》执行需要强技术性
搜狐:在运用《反垄断法》中要注意哪些方面?
王宗玉:《反垄断法》执行起来要涉及到国家政策的考虑,比如国家的产业政策。美国波音和麦道合并后,其市场份额肯定到了垄断认定的标准——能占到世界市场的70%-80%。但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并没有判定他们是垄断,因为两个企业的合并能使美国航空业竞争力增强。而微软的捆绑式销售被认定为垄断,原因在于这种搭售对美国国内的消费者是有影响的,损害了国内用户的利益。
所以对每一种垄断行为都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如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里面的灵活就体现了国家政策。
《反垄断法》需要很强的技术性,比如1/2、1/3的份额找了多少经营者、如何统计等等。
依据设想《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应该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甚至是超越国务院在全国人大的管理之下。因为如果针对国务院部委的行政垄断行为,执法机构处于与这些机关平级甚至像现在在部委内下设,管理级别不够。到地方上也仿照设立反垄断执行机构,对于企业、经营者还可以管理,对行政机构就不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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