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牌车主经协商补偿8.2万元
根据我国《拍卖法》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按照上述规定,竞价成功后放弃车牌的违约车主,需要赔偿77万元的差额。但因肇庆小汽车牌拍卖属于公益性而非带有商业性,又因小汽车牌属于社会公共资源,考虑到委托人意愿,有关拍卖行和违约车主进行了协商。经过拍卖行和该车主多次协商,以及向肇庆市小汽车号牌竞价拍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请示后,双方签订了协议书。
协议书里表明:车主在竞投粤H28888车牌号码时,因法律意识淡薄,并受现场气氛影响而冲动举牌,以82万元竞得车牌。毁约后,车主能积极主动向主管部门表示歉意,承认错误,态度诚恳。结合肇庆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车主悔拍号牌的市场价值,同时,考虑车主并不是蓄意扰乱拍卖秩序,也不是恶意毁约,因此,同意车主一次性支付8.2万元,作为其对自身过错行为的经济补偿,以及作为对肇庆市小汽车号牌公益拍卖损失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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