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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亚特上诉长城精灵外观设计侵权案败诉

  法院终审:侵权不成立

  2008年12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菲亚特公司上诉长城精灵外观设计侵权一案不予支持。

  2007年6月,意大利菲亚特公司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长城汽车的精灵轿车侵犯了其在中国的新熊猫外观设计专利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长城汽车胜诉。

法院认为:“菲亚特熊猫外观设计专利所展示的图片与长城精灵车型比较,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均具有明显区别,尤其是一般消费者关注的车型前脸和尾部的区别最为明显,该明显的区别不会导致消费者对上述两车型设计的误认。对于菲亚特所称的长城精灵‘实施了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意大利菲亚特公司提出上诉。

  与此同时,去年8月,菲亚特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长城精灵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去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认定长城精灵与菲亚特熊猫两者整体视觉效果差别明显,整体形状、各个组成部分形状及设计方面均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维持第200630137205.0号(长城精灵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符合专利法规定。

  但在意大利,长城汽车却遭到不一样的待遇。2008年的7月,意大利都灵一家法院一审裁定,中国长城汽车公司生产的“精灵”车型,模仿了意大利菲亚特汽车公司著名的小型车熊猫(Panda);并禁止长城精灵在欧洲地区销售。这家都灵法院在一审判决中称,长城精灵与菲亚特熊猫“看上去一模一样”,并对长城汽车处以15000欧元罚金。未来长城汽车在欧洲销售一辆精灵,还将被处以50000欧元罚款。长城汽车的代理律师当时称,长城汽车将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长城汽车相关负责人认为,长城汽车多年来坚持自主研发,获得了权威机构颁发的一系列自主创新大奖,长城精灵是自主研发的产品,并已申请了外观专利,并无侵权行为。长城汽车研究院负责人表示,模仿和抄袭是非常不可取的态度或方法,但学习和借鉴是必要的,不是“闭门造车”,自主创新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借鉴与创新的关系,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吸收和融合国际精髓进行自主创新,这是行业快速发展的必由之路。

  菲亚特(中国)公关总监郑晓俐对本报记者表示,此项知识产权纠纷是由意大利的集团总部负责,总部人员还处于休假阶段,因此还不能作出评价。(记者王灿彬)

  

(责任编辑: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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