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和克莱斯勒日前向美国政府提交重组计划书,同时要求政府再提供216亿美元救助金。白宫方面并未就上述问题明确表态,要待慎重评估企业的重组计划后再决定。
美国舆论普遍质疑两企业的重组计划,认为政府不应追加救助金。
美政府面临两难选择。笔者认为,从目前形势来看,白宫方面不会轻易让两家企业进入破产保护程序。通用和克莱斯勒在重组计划书中列举了企业进入破产保护程序的成本,通用为346亿~416亿美元(该公司期望获得总额256亿美元的援助,已得到90亿美元,此次要求增加救助金166亿美元),克莱斯勒为200亿~250亿美元(该公司已获得及本次申请援助金总额为90亿美元)。通用和克莱斯勒强调破产保护的成本问题,无疑是把难题抛给了政府———申请的援助金额低于破产保护成本,况且企业已提交重组计划,白宫敢不敢“赌一回”,再给企业一次机会?
美国破产法第11章(Chapter 11)规定,一旦负债企业向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并获得批准,破产法院将下令暂时中止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的债权主张。从以往案例来看,破产法院不允许在破产保护期间的汽车企业直接向汽车零部件供应商支付货款。如果通用和克莱斯勒被迫进入破产保护程序,将导致大批供应商资不抵债。由于去年底多家整车企业减产或暂时停产,美国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目前收到的货款只有往年同期的1/4,一旦通用和克莱斯勒进入破产保护程序,供应商收回货款遥遥无期。
20世纪80年代,克莱斯勒出现生存危机,向政府申请贷款支援。当时,全美制造业协会下属的商业圆桌会议委员会曾公开指出,克莱斯勒根据Chapter 11重组公司是很实际的做法。克莱斯勒时任总裁艾柯卡当时指出,企业并不需要减少负债,而是需要筹措大笔资金。企业一旦进入破产保护程序,想筹措资金难于登天。笔者了解到,破产保护的实质即通过对负债企业的债权结构进行重组,允许企业用未来收益偿还现有债务,帮助负债企业摆脱资不抵债状况。目前,通用与克莱斯勒与当年克莱斯勒遇到的问题相似,均是流动资金不足,急需削减运营成本,从这个角度来看,申请破产保护对解决问题能起多大作用值得商榷。
20多年前,福特汽车公司经销商在写给《纽约时报》的一封信中说:“在一个民主自由经济体制下,联邦政府承担的责任应是维持竞争局面。在此汽车界反躬自省的关键时刻,假如克莱斯勒失败,其他汽车企业步它后尘的日子还远吗?”虽然写这封信时,只有克莱斯勒一家车企陷入困境,当时的情形与今日美国汽车界的状况有很大不同,但美国“三大”的领导者曾不止一次指出,通用、克莱斯勒与福特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一旦通用、克莱斯勒进入破产保护程序,产生的连锁反应难以估计,美国政府能冒这个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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