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27日专电新闻分析:我国汽车召回强制力有望提升
27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北京召开2008年度汽车召回管理工作会议。会议对部分汽车生产企业故意隐瞒缺陷,对缺陷调查消极配合,以及不能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等问题提出了批评。
国家质检总局表示,今后将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力度。
记者认为,解读这次会议上公开的信息,意味着从今年开始,我国汽车召回监管的强制力有望从各个层面得到提升。
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国家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四部委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无论是对厂家隐瞒缺陷行为的惩罚力度,还是从上位法的支撑力度分析,都存在一定局限性。
记者从2008年度汽车召回管理工作会议上了解到,在推进立法工作方面,《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召开听证会,进一步收集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修订。国家质检总局总工程师张纲介绍,目前,该条例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并列入2009年国务院一类立法计划。
记者认为,一旦《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通过并实施,不但意味着汽车召回的强制力得到大幅度提升,对于建设完善的汽车召回法律法规体系也意义深远。从长远看,从部门规章到条例,再到法律,汽车以及其他缺陷产品召回受到的强制约束和监管力度将越来越大,监管将越来越有针对性,威慑力也会越来越大。
从宏观背景分析,今年全国将大力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汽车消费也成为拉动内需的“排头兵”。对于近几年居高不下汽车质量投诉,消费者早就装了一肚子“苦水”。让汽车召回发挥更大的强制力、威慑力和执行力,有利于刺激汽车消费拉动内需,有利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国际竞争力。
从召回范围的变化看,今年召回管理将延伸到货车和挂车。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司长孙波表示,经过调研,质检总局认为时机已经成熟,2009年上半年将与相关部委联合发布公告,对N类(货车)和O类(挂车)车辆依法实施召回管理。值得关注的是,此前,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了对农民报废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换购轻型载货车以及购买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的标准。记者认为,今年汽车召回管理范围将扩大到货车,对保障汽车下乡顺利进行、维护农民消费者权益有积极意义,可谓正当其时。
质检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04年开始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以来,截至2008年底,总计召回缺陷汽车184万多辆,召回次数达155次。但是,这些表面上的主动召回背后,也有一些企业是在监管部门的调查下被迫“主动召回”。例如,雷诺进口汽车的召回等。
此外,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副主任王赟松介绍,目前企业在召回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还有不能按期提交召回情况报告,不能按照要求通知车主造成召回率过低,一些4S店要求车主自费修车,召回公告为免费更换实际则变成免费检测等。王赟松表示今年将加大处罚力度,采取罚款、风险预警等手段保护消费者权益。
为加强缺陷产品召回标准化建设,2008年12月24日,经国家标准委批准,“全国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式成立。汽车风险评估、产品召回有效性、产品召回追溯等方面的标准制定工作已经顺利开展。这也有助于汽车召回的标准化体系的建立,为主管部门依法、科学监管提供了可能。
去年八成召回车辆由缺陷调查引发并促成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司长孙波27日在于北京召开的2008年度汽车召回管理工作会议上介绍,2008年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收到车主有效投诉2933起,共开展20多次缺陷调查,由缺陷调查而引发的召回车辆数量达43万辆,占2008年我国汽车召回车辆总数的80%。
据介绍,2008年,20多次缺陷调查最终促使企业实施9次汽车召回行动,使受影响的汽车召回数量超过了2004年至2007年的总和。四年来,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收到的投诉总量达8800起。
质检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04年开始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以来,截至2008年底,总计召回缺陷汽车184万多辆,涉及54家国内外汽车制造商的180种车型,召回次数达155次。其中2008年召回47次,涉及国产车19次、486592辆,进口车28次、52028辆。
2008年抽查的11份召回总结报告显示,涉及召回数量为5.3万辆,实际完成的召回数量为45421辆,平均召回完成率为85.5%,总体召回实施情况良好,达到预期目标。实践证明,汽车召回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转变政府管理模式,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国际竞争能力等,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责任编辑: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