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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修《消法》将后悔权纳入“无条件退车”

2009年06月24日06:3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杭州网-都市快报 作者:朱红欣

  都说世上没有后悔药,不过,上周一个“有望出台”的消息却可能颠覆这一观念——买车买房可以无条件退货。消息的来源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研究工作的刘俊海,他披露,实施15年的《消法》即将迎来首次大修,而“后悔权”概念是这次《消法》的一个修改意向。

  消息一出,各界哗然,对“后悔权”的利弊争论不绝于耳。

  上周五,金周讯汽车版连线刘俊海,就“买车后悔是否可行”请他发表了看法。

  出发点

  鼓励消费者更大胆地消费

  刘俊海表示,目前《消法》修订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引入后悔权制度反映了众多消费者包括部分商家的心声,很多法学界人士也都认为,有必要将后悔权制度纳入《消法》。

  他解释,“后悔权”是一个大众化的通俗说法,法律上称为“消费者犹豫期或冷静期制度”,是指消费者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权利。

  “部分商家为了推销一些牟利价值高的商品或服务,首先给消费者洗脑,使其在不冷静、不理性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实行冷静期制度,可让消费者在合同签订的法定期限内有一个深思熟虑的时期。”刘俊海认为,“后悔权实际上是将保护消费者权益关口前移”,对降低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案件审判压力,对于鼓励消费者更大胆地去消费都有好处。

  他认为,在汽车消费方面引入后悔权,将有利于规范商家的行为,在营销阶段对每一位潜在车主披露汽车的真实性能,而不再是遮遮掩掩避讳一些对消费者不利的信息。对消费者而言,被天花乱坠的广告或促销信息吹得头脑发热,而下单购买其实并不合意的车子时,还有“后悔药”可以吃。

  反应

  九成消费者赞成“无条件退车”

  “前几天我在一些网站看到,还有一些热情的网友在网上进行投票,发现支持后悔权的占到90%以上。网友里不能说都是消费者,没有经营者,因为每个经营者除了自己生产的产品之外也是消费者,所以绝大多数人还是支持的”,刘俊海表示。

  网友“指着太阳说”认为“有后悔权肯定是好的,既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保护消费者的,更何况车商都是那么强势的,消费者永远处于劣势地位。”最近正在看车选车的网友bianchensihan说,如果买车真的可以无条件退货,那无疑将为大家注入一针强心剂,“可促使消费者更加放心地买车,其拉动消费的作用不可小视。”他还说起一位朋友的遭遇:去年买了一辆汽车后,在另外一家4S店发现了更便宜的价格,曾想与原商家协商退货,或者说退还差价,但对方告诉她,没有质量问题不能退货。“如果有后悔权,就可以避免这个差价损失了。”

  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买车能无条件退货,是体现“《消法》对消费者权益倾斜性保护的原则,如果真能对大宗商品实行无理由退货,那将改善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商家玩花样,使市场秩序更趋合理化。这也将是法律上的很大跨越。”

  

  有人质疑后悔权的可行性

  在网友发言中,也有质疑的声音。

  “买车能后悔的确是好事,不过这权利是否能落到实处,我个人认为有些难”,马3车主“一刀流”说,“商家能同意卖出去的车过两天又退回去吗?如果真的实施买车能后悔,要是过几年我换车时,会不会买到别人退货的车?”

  也有网友指出,后悔权缺乏可操作性,必须要有具体的标准和监督机构。如果消费者找商家退货,商家不同意,由哪个部门来保护消费者的后悔权益?另外还有一些网友质疑后悔权的必要性。“如果一旦有了后悔权,那么很可能就会有很多人更加不理性地消费,直接导致交易的不稳定性,今天买了,回家老婆一说,朋友一评论,明天就来退,那有多乱”。网友Darkness说。

  一位网友坦言,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消费者的后悔是有条件的还是无条件的。如果是有条件的,那么这些条件是不是日后用来扯皮打官司的理由?这样的话,后悔权有也等于无。如果是无条件的,那么商家的合理利益如何来保证?他认为,立法保护消费者当然是好的,不过更要紧的还是建设一个充分竞争的自由市场,在这样的市场环境里,商家为争夺消费者会自觉给予消费者后悔权的。

  

  不少商家有“抵触情绪”

  “我本人不太接受买车可无条件退货这个说法,因为汽车是一种动态产品。在我们行内,一旦新车出了门上了路哪怕就开一公里,就会被当成二手车,会因为道路状况、气候等因素造成损耗,会影响汽车的二次销售。就算外观油漆可以重新保养,就算公里数在技术层面可以清零,可一旦下一位消费者发现了,那会不会被法律认为是欺诈消费?”杭州一位4S店的销售经理表示,很难接受这样的制度。

  另外一位受访的经销商也表示担忧:车子上路要办保险、交购置税、上牌照,涉及一系列手续,消费者在办理完手续后再决定退货,相关的手续办理以及退税等工作需要很长时间,同时,退车所退的相关费用还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实际操作过程都是相当麻烦的事。“后悔权意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但也应该考虑商家的利益,应该平等对待。如果有人买了一辆豪华跑车,开出去炫耀了一晚上,第二天回来说后悔了要退货,那不是儿戏么?”这位经销商认为,实施后悔权有点难。

  几位受访的经销商在接受采访时都表示,如果后悔权真的纳入到《消法》中,一定要考虑汽车销售的特殊性,“对退货条件作出详细的界定,比如要没有损坏,不影响车辆的二次销售。同时,要约定一些违约赔偿金。”

  解读

  “后悔权”让商家善待消费者

  

  刘俊海同样听到了质疑声,他表示,有些人对后悔权制度还有一些疑虑和误会,如果误解消除了,对后悔权制度也会采取支持的态度。

  刘俊海认为,当前许多消费合同纠纷恰恰是由于没有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而导致的。而有了后悔权制度,消费者原则上可以通过非诉讼手段恢复和缔约之前的财产状态,进而减少消费纠纷和不和谐因素。“商家被后悔权所制约,卖东西时就不敢采用忽悠的方式,那消费者不是更能理性、明白消费了?必定会大大降低后悔权的行使频率”,他说。

  “同样,商家也别把后悔权看成是套在头上的紧箍咒”,刘俊海认为,最苛刻的消费者会促生最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和企业家。后悔权制度的实施,可以规范商家和企业家的经营行为,是他们对自己的品牌、产品质量有自信心的表现,有利于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际上,倘若商家、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把涉及到消费者购买商品的重要信息全面、真实、客观、公平地披露出来,避免忽悠消费者,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概率就会大幅减小。

    有句话说得挺在理:“商家和消费者本身不是对立的双方,而是合作伙伴,若把消费者和商家看作互惠关系,就会发现后悔权并没那么‘刻薄’。毕竟消费越旺盛,商家越赚钱。一个放心的消费环境,以及一个诚信的体系,是促使消费繁荣的重要基础。而后悔权制度的建立,对改善双方立场及利益有积极、重要的作用。”

  “善待消费者就是善待自己,否则,消费者会用脚、用诉状、甚至用人肉搜索来投票。”刘俊海说。

    声音

    推行后悔权会搞乱市场

    主张后悔权的一方有道德缺陷。后悔权属于合同法中的债权范畴。把后悔权作为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法理上站不住脚。推行后悔权会搞乱市场。

    ——秦兵,著名的房地产合同204条的起草人,长期从事与房地产有关的维权工作。对于后悔权的引入,秦兵明确表态:“我不主张后悔权。”他甚至警告:“主张后悔的一方是有道德缺陷的。”

    后悔权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后悔权不属于人格权,消法中所说的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并不包含这项所谓的后悔权。因为后悔权不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属于这个范畴,所以消法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何山,被称作消法第49条之父,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何山对后悔权引入同样持否定态度。那么,是否中国的法律中就都不涉及后悔权了呢?何山指出:法律中并不是完全不涉及后悔权。后悔权属于是一种买卖债权问题,属于债权范畴。如果合同有约定,则消费者可以享受这种权利,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则消费者就不能享有。网上购物,允许消费者有一定时间的反悔期,这都是双方事先约定的。如果经营者与消费者事先没有约定,交易完成后,消费者既没有正当理由,产品也没有质量问题,经营者可以不退货。这时候,后悔权就不存在了。

    延伸阅读

    国外后悔权通常用于远程购物

    欧盟:有14天试用期

    欧盟法律规定,如消费者订购一个不了解其性能的货物,且是远程购买的并超过40欧元,则消费者拥有14天的试用期。

    瑞典:14天内可退换货

    对于网上购物、邮购、电视购物,瑞典专门出台了《远距离合同法》。该法规定,在这种购物行为中,消费者均享有14天的“后悔权”。在这14天内,可以任意换货或退货。

    英国:7天内可退货

    英国规定,消费者在网上或通过电话购买商品后享有“冷静期”,如在7天之内改变主意,可通知商家退货。

    日本:正品“无理由退货”

    由于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相关组织的保护,消费者在日本各类商店不但购物便利,而且购买的正常商品基本都能实现“无理由退货”。据新华社

    不如出台汽车“三包”来得实际

    听到“后悔权”纳入《消法》大修议程的消息,我的第一个反应就是,这将是一次没有结果的“有望出台”。

    我们暂且不去讨论“反悔实际上是对契约精神的一种违背和伤害”,从而搞乱市场;也不去讨论“有人买了一辆豪华跑车,开出去炫耀了一晚上,第二天回来说后悔了要退货”的可能性。

    汽车消费,目前在我国尚处于“有理由都退不了货”的境地,我们又怎敢奢望一步登天“无理由退货”?

    事实上,早在“后悔权”这个消息出台前,汽车“三包”政策也拖拉了好多年至今没有出台。多年来,作为昂贵消费品的汽车一直被排斥在商品“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规定之外。

    从2001年起,国家质检总局就委托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开展有关汽车“三包”规定的前期起草和调研工作,多次组织来自汽车厂家、消费者协会、法律界代表参与研讨,于2004年底形成汽车“三包”规定(草案),并开始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其中涉及退货的条件是“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两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将近5年时间过去了,汽车“三包”至今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为什么?很简单,一些汽车厂家提出了各种各样执行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如消费者退车将涉及退购置税、保险、上牌费等。

  看看,涉及质量安全的退货政策都要受到重重阻力历经8年而无果,我们还奢谈什么“无理由退货”呢?

  我宁愿汽车“三包”尽快颁布,而不要在无望中再经历一次“画饼充饥”。

  
(责任编辑: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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