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买车也有"后悔权" 无条件退车成为可能?

2009年06月18日08:1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作者:许诚玮

  上周,一个“有望出台”的消息引起广大消费者的极大关注——买房买车可以无条件后悔。消息的来源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参与《消法》修改研究工作的刘俊海教授,他披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即将迎来首次大修,而“后悔权”概念是这次《消法》的一个修改意向。

  消息一出,即引起各界哗然,对“后悔权”的利弊争论不绝于耳。

  新闻背景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去年10月,修改《消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6月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参与《消法》修改研究工作的刘俊海教授介绍了《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趋势。

  “此次《消法》修改应当着眼于进一步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扩大该法的调整对象。”刘俊海说。曾经有消费者因购买的汽车出现质量问题而将商家告上法庭,法院最终认定汽车属于奢侈品而不属于消费品。“消费品的范围应当放得更大。”刘俊海认为,修改后的《消法》应包括生存型消费、发展型消费、享受型消费、个别存在的奢侈型消费等,既有物质商品的消费,也有精神商品的消费。

  “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还要增加消费者‘安宁权’制度。增强公权力的行为保护。”刘俊海认为,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正方]“后悔权”让人可以冷静一下

  迎来首次大修订的《消法》已经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由于其与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修改可能涉及的方向及内容变化引来了各界人士的关注。

  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公开表示,在新的《消法》中,应该增加消费者的“后悔权”。

  刘俊海认为,“后悔权”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概念,其正式称谓为“冷静期制度”,是给予消费者单方解除或撤销合同的一种权利,原则上可以让消费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无条件退货。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他认为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这个“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消费者购买汽车、房屋等。

  对于目前争议较大的关于“汽车类商品是否适用于后悔权”的争论,刘俊海解释,通常情况下,如果两个市场主体买卖双方经过深思熟虑签定合同、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但在某些消费活动中,部分商家为了推销一些牟利价值高的商品或服务,首先给消费者洗脑,使其在不冷静、不理性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如买房合同、分时度假协议等。实行“冷静期制度”,赋予消费者单方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可让消费者在合同签订的法定期限内,如三日或五日,给消费者一个深思熟虑的时期。当然,也要防止“后悔权”被滥用,扰乱市场秩序。

  [反方]汽车商品并不适用后悔权

  在“后悔权”观点出现后的一天时间内,网络搜索引擎中关于“后悔权”的词条达到950万条,其中大部分消费者和普通百姓都对“后悔权”持欢迎态度。但事实上,所有的商品中,最难实行“后悔权”的就是汽车这个特殊商品。

  上海汽车销售行业协会专家徐宪成认为,汽车商品不适用“后悔权”这个概念。首先,在目前的汽车消费中,还需要上牌照、交税等一系列手续。如果消费者在办理完手续后再决定退货,相关的手续办理以及退税等工作需要很长时间,同时,退车所退的相关费用还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整个实际操作过程的繁琐定会成为汽车“后悔权”出台的难点。

  同时,汽车在使用后会出现一定的公里数,消费者如果使用“后悔权”把汽车退还给商家,根据目前的行规,退回的汽车只能算作二手车,那么车辆折旧费由谁来承担是另一个争议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将会成为'后悔权'流产的关键。”作为行业专家,徐宪成认为,“后悔权”很难在汽车商品中通用

  事实上,早在“后悔权”这个消息出台前,汽车“三包”政策也拖拉了好多年,至今没有出台。据悉,汽车“三包”政策一直迟迟未推出的原因之一就是汽车商品在购买后所需要办理的一系列手续,造成了汽车“三包”政策始终停留在“草案”阶段。“要给汽车商品创立'后悔权'还不如直接先建立汽车商品的'三包'来得实际。”在采访中,一位汽车界人士这样表示。

  观点碰撞②

  [正方]促使消费者更勇敢地消费

  之所以“后悔权”能够引起广大消费者的关注,关键还在于汽车消费中很多霸王条款让消费者深受其害。在目前汽车消费中,消费者往往在购车时需签订购车合同,而合同中的预付款概念则制约着消费者在出现“意外”时无法取消合同,而退预付款则成了消费者投诉的焦点。

  5月初,张小姐预订了某品牌车型,可由于在指定时间经销商未交车,张小姐要求退还预付款,可经销商认为,合同中写明的是:“如果遭遇厂家发货问题,双方可以进行协商”,不同意张小姐的退款要求,所以双方就此问题一拖再拖。

  记者通过调查发现,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合同都属格式合同,对于预付款的退款方式全是协商解决,就是这种模式让预付款退还成为难点。如果“后悔权”真的实行,那么将在法律层面上解决这个问题。“目前市场上大概有50%的消费者能够退还预付款。虽然这个比例不低,但如果实行了'后悔权',将提高这个比例。”业内人士表示。

  同样,消费者陶小姐认为,如果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可进一步增加消费信心,就可以“有恃无恐”地敢于消费和乐于消费,同时也可促进商家在产品质量和诚信营销中的服务意识。“对于整个市场来说,实际上还是有提升作用的。”

  [反方]后悔权是对《合同法》的一种讽刺

  上海法律专家董嵘认为,目前的《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撤销权,即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一方可以单方撤销合同: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这里的合同撤销权行使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因此,通常来说,合同法遵循允诺禁反言原则,即对于一个有效成立的合同,仅仅是消费者“后悔”的理由是不可能支持的。

  同样,汽车经销商认为,汽车“后悔权”的建立欠公平。上海一家东风日产经销商老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签订买车合同后,消费者一旦后悔,这对于合同的严肃性是个很大的讽刺。该老总表示,目前在买车前消费者可以通过试乘、试驾甚至多家4S店对比来进行选择,而且消费者大多有很长的时间在市场上对各类车型进行对比,很少有所谓消费者不了解车型而购买的情况。“签了合同,无缘无故就要反悔,这对于商家来说并不公平。”

  同时,媒体评论员陈英凤认为,“后悔权”简言之就是在合同签订或买卖完成之后再反悔、悔约的权利。虽然,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是意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避免信息不对等导致对消费者权益的伤害,出发点是好的,但这种做法却是对合同“意思自治”精神的违背和破坏,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也不利于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记者观点

  “后悔权”的双赢概念

  从目前情况看,“后悔权”的出现肯定是一个消费者欢迎、商家犹疑甚或反感的规定。因为一旦其付诸实施,则意味着:“无理由退货”成为商家的一种义务。消费者得到了更多权利,而商家的权利却受到压制。表面看,这有点违反公平原则。

  但事实上,有这种想法是因为我们把买卖双方摆放在一个对立面。若把消费者和商家看做互惠关系,就会发现:“后悔权”并没那么“刻薄”。毕竟消费越旺盛,商家越赚钱。一个放心的消费环境以及一个诚信的体系,是促使消费繁荣的重要基础。而“后悔权”如果能够得以实践,对改善双方的立场及利益都有积极、重要的作用。

(责任编辑:田禹)
[我来说两句]
以上相关内容由搜狗搜索技术生成
昵称: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搜狐博客更多>>

新车速递

搜狗问答更多>>

最热视频最热视频更多>>

搜狐无线更多>>

茶余饭后更多>>

搜狐社区更多>>

ChinaRen社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