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确保交通安全畅通,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加强机动车各行其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在本市道路上通行必须遵守各行其道的原则。
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右侧为慢速车道,左侧为快速车道;同方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右侧二条为慢速车道,左侧一条为快速车道;同方向划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右侧两条为慢速车道,其余为快速车道。
二、机动车应按下列规定各行其道:
(一)小型客车在快速车道行驶,其它机动车在慢速车道行驶。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摩托车只准在最右侧慢速车道行驶。
(二)领取驾驶证不满一年的驾驶人驾驶实习标志的小型客车,应当在右边的慢速车道行驶。
(三)划有公交专用车道的,公交车只准在公交专用道内行驶。其它机动车在规定公交车通行的时间内不得在专用车道内行驶,但摩托车应在公交专用道右侧行驶。
(四)快速车道行驶的车辆可以在慢速车道通行;慢速车道行驶的车辆不得在快速车道通行。
三、机动车应按下列规定变更车道:
(一)车辆通过路口时,在划有导向标志的车道上,应按导向箭头所示方向变更车道,按导向车道行驶;车辆进入划有导向车道线的车道后,不得变更车道;遇道路交通堵塞或等候放行信号时,应在本车道内依次停车等候,不准越、压线停车。
(二)遇下列情况可以变更车道,其它情况一律不得变更车道:
1、在交叉路口或进出临街单位需要转弯的;
3、道路维修、改造、桥梁建设工程等施工占道的;
4、上下桥梁需转弯进出匝道的;
5、遇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6、车道数量由多变少或由少变多发生变化的;
7、有其它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车道的。
四、机动车通过路口应按下列规定让行:
(一)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二)在没有道路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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