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人们对汽车“三包”众说纷纭。那么,从法律视角看《汽车“三包”规定》真的那样重要吗?为此,笔者走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刘俊海。 刘俊海博士指出:“世界贸易组织很重要的一条,强调法制统一原则,要求我们的法院一定要根据我们已经出台的有效的法律去判案,去办事。既然已经对于产品质量纠纷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包括新《合同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就应当在这些法律框架内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纠纷,我们主管部门没有必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制定‘三包’规定上。凡是市场上销售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只要产生质量问题就应当得到法律的解决。而今,产品的种类是1万多种,还不断有新产品出现,政府主管部门没有必要再进一步就其它每一类商品再制定‘三包’规定,这样的规定是永远制定不完的。现行的《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有关法律对商品的要求不仅限于‘三包’了,甚至可以说是‘五包’、‘六包’。” 刘俊海博士还强调:如果新《合同法》的规定真正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实际上,我们今天出台更多的“三包”规定就没有必要。新《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生产厂家要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等责任,而对修理、更换、退货的选择权应该在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也有相关内容,要求生产者必须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承担必要的退、换。这些都是国家法律,是高于“三包”这个行政法规的。所以,《汽车“三包”规定》即使出台,也不一定能保证购车者的合法权益。汽车生产企业以没有“三包”为由推卸责任,法院以没有“三包”为由拒绝购车者的诉讼请求是不对的,也是我们今天认识上的一个偏颇。 2002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举证责任倒置”对购车者非常有利。如果汽车一旦出了问题,现在要由生产者承担举证的责任,证明自己无过错。因为消费者既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又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做检测,处于弱者地位。当然,质量检测的各个环节也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加速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来源:[人民网-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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