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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依维柯“撞车”输了官司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
 
作者:冀文海尚志新

同在一个城市,同样经营汽车及配件业务,过去的老搭档如今对簿公堂――这是发生在南京依维柯公司和南京富甲公司之间的一场纠纷。在经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四次公开开庭审理后,2001年6月22日,江苏高院法庭宣布,被告南京依维柯公司输了官司。记者近日详细了解了此案的来龙去脉。

南京富甲公司:依维柯公司要赔偿1亿元

南京富甲公司成立于1993年9月,是一家民营股份制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50万元,后来注册资本增加为1000万元。其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建材、五金交电、汽车配件、汽车、机电设备、办公用品及化工产品等,1996年起改为主要经营汽车配件的零售及批发,成为南京依维柯汽车及其配件的经销商之一。

南京依维柯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中方投资单位是跃进汽车集团公司,外方投资单位是意大利IVECOSPA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5270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除了开发、制造、销售商用车辆外,也经销汽车零部件,并提供咨询及售后服务。

作为南京依维柯的经销商,又在同一城市,南京富甲公司为何要告南京依维柯公司呢?

据南京富甲公司有关人士介绍,1996年6月,依维柯公司在南京召开有150余家依维柯汽车配件厂商参加的计划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南京会议”),会议主要是确定下半年依维柯汽车配件的供货计划。在这次会上,南京依维柯公司总经理殷佩霖在讲话中说:“最近据反映,富甲公司存在套取供货商资金的现象。这是个比较典型的事例。现在社会上有的不法商贩,利用某些供货商贪图小便宜的心理,套取资金,拿了货后拖欠货款或者不给钱,甚至在一夜之间溜之大吉,给供货商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另外,这些不法商贩利用套取资金和方便偷税漏税的优势,降低配件价格,扰乱市场秩序,也给主机厂造成一定的损失;最为严重的是,这些不法商贩的零件来源途径也值得怀疑,质量往往是不合格的,最终损害广大用户的利益。总之,为了我们大家的利益,为了我们的用户,我们要坚决抵制这种现象。”这个讲话随后在依维柯公司主办的内部刊物《NAVECO宣传》(1999年第六期)上刊登,该刊物在南京化工大学印刷厂印刷2000册,在跃进公司及依维柯公司内部发放,并通过依维柯公司在全国的120余家特约维修单位广泛散发到全国各地。

南京富甲公司还称,除了南京外,被告南京依维柯公司还在杭州召开的特约维修单位会议上要求,禁止其特约维修单位与原告南京富甲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否则要被摘牌,取消特约维修资格。

南京富甲公司认为南京依维柯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商业信誉。在起诉书中,南京富甲公司指出,被告南京依维柯公司的行为导致大量的业务单位对原告产生了不信任,有的提前催款,有的拒绝继续发货,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南京富甲公司提出诉讼请求:第一,判令被告赔偿因其公然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严重诋毁原告商业信誉而导致原告多年经营成果毁于一旦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第二,判令被告在全国汽车行业内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第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南京依维柯公司:我没有损害富甲公司的商业信誉

南京依维柯公司向法院辩称:我公司没有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原告对我公司的指控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原告所称的一切经济损失与我公司无关。

其具体答辩理由是:第一,我公司殷佩霖总经理在会议中的讲话是具有客观事实依据的,并非捏造事实;富甲公司诉称我公司公然捏造事实诋毁其商业信誉的说法与事实严重不符,缺乏法律依据;第二,我公司1999年(下)计划工作会议上的参加单位是我公司产品的协作配套单位,《NAVECO宣传》是我公司内部学习资料;第三,富甲公司与我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富甲公司通过销售我公司的产品取得效益和利润,我公司不存在诋毁富甲公司商业信誉的行为。

南京依维柯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多份证据,一部分证据是参加“南京会议”及“杭州会议”的部分代表认为讲话不存在侵权;一部分材料指出南京富甲公司确实存在套取汽车配件配套厂商资金的行为;还有一份南京当地的报纸关于南京富甲公司漏税的报道。

江苏高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1)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竞争关系;(2)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如果侵权成立应如何承担责任。

南京依维柯公司与南京富甲公司存在特殊的竞争关系

在判决书上,江苏高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特殊的竞争关系。首先,被告与原告属于销售相同商品――汽车配件的经营者,配件共同来源于配件配套厂商。被告系大型汽车制造厂商,除销售整车外,也直接对外批发和零售汽车配件,被告的汽车配件主要来源于相关的配件配套厂商。原告系汽车配件批发及零售商,原告的汽车配件主要也来源于被告的配件配套厂商。

其次,原告与被告拥有共同的市场。被告的特约维修单位及其它汽车配件客户,是原告与被告批发及零售主要的共同市场。

而双方竞争关系的特殊性表现在:第一,被告的配件销售是其经营范围的一小部分,仅占其销售总额的10%左右;第二,原告销售跃进及依维柯汽车整车及其自产配件的行为与被告之间是购销关系不是竞争关系;另外对于被告的专供配件,按照其与配套厂商的合同规定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供货的,但是实际上配件配套厂商违反该约定向原告大量销售专供配件。

江苏高院认为,竞争关系的特殊性的存在并不影响竞争关系成立的总体判定,只是影响侵权损害的程度。

依维柯公司构成对富甲公司商业信誉的损害

江苏高院认为:首先,原告虽然存在拖欠供货商资金的现象,但被告仅凭这个现象就在其召集的150余家配件厂商参加的会议上对此进行公开点名,指责原告套取供货商资金,是缺乏事实依据的;南京依维柯公司总经理的讲话的后半部分虽然没有指明原告,属于泛指,但是容易使人把原告与套取资金后溜之大吉、扰乱市场秩序、提供的配件质量不合格的不法商贩相联系,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对原告作为整个企业的商业信誉亦有损害。

其次,被告将上述讲话不仅在会议上扩散,并且随即又在其主办的《NAVECO宣传》册上刊印2000余册,以文字的形式扩散,扩大了损害的影响。故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另外,原告虽然存在拖欠配件供应商的货款现象和漏税的事实,但从总体上看被告讲话还是构成对原告商业信誉的损害,这一事实仅表明被告的侵权并不严重,但并不影响本案是否构成侵权的总体判定,只是减轻了侵权的损害程度。故原告提出被告实施了损害其商业信誉的行为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江苏法院在进行法庭调查后认为,原告虽然存在拖欠货款的现象,但并不能证明原告存在套取资金的行为。而且被告证人系被告配件配套厂商,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原告也不否认存在拖欠货款的现象,但并不能证明存在套取资金现象。

索赔1亿元

法院判决赔偿50万元

江苏高院判决认为,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的赔偿1亿元的请求被法院判定为50万元。

法院指出,首先,按照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原告对被告损害其商业信誉造成经济损失负有举证义务,并应证明其经营损失是由被告“南京会议”讲话及散发材料所引起的。但原告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损失的产生与被告上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未能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原告提出赔偿损失1亿元,其中商业信誉2000万元的计算依据是其自行送检的审计报告和分析报告,法院不予采信。而且原告已经提交的相关月统计报表统计中,反映出“南京会议”讲话后原告的销售额比较去年同期没有下降,反而在1999年8月明显上升,原告没有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

原告认为由于“南京会议”的讲话导致配件厂商拒绝继续供货,切断了其供货渠道。但是,原告提交的月统计报表反映的库存数没有明显减少,说明原告在此间仍然大量进货,故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所诉内容。原告的经营亏损主要是市场经验不足、管理经营不善、投资失误等造成的。

其次,虽然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经营损失与被告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及其具体数额,但是被告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确定被告应当承担为原告消除侵权影响责任的同时,还应综合考虑侵权讲话的性质及造成的影响程度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本案结合原告没有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亦无法查明损失的具体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类情况下定额赔偿的有关规定,并考虑原告为树立其商业信誉,付出了相应的劳动,其商业信誉损失按照该定额赔款规定的最高限额50万元予以确定。

另外,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原告提出被告在行业范围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江苏高院最后判决如下:

一、依维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收缴并销毁现存的《NAVECO宣传》1999年第六期宣传册;

二、依维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新华日报》上刊登向富甲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声明(内容须经过法院审定),否则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依维柯公司承担;

三、依维柯公司赔偿富甲公司损失50万元。案件受理费510010元,其中由依维柯公司负担30万元,富甲公司承担21.0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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