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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的针织服装品牌“欧宝”,一个是久负盛名的德国“欧宝”汽车,江苏欧宝到底能不能使用“欧宝”商标?历经一年的“欧宝”商标之争日前终于有了定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作出裁定:生产“欧宝”牌汽车的德国亚当欧佩尔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欧宝针纺制品有限公司使用商标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所提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江苏欧宝的两个商标“欧宝”和“欧宝王”核准予以注册。对打赢这场商标官司一直成竹在胸的江苏欧宝公司表示,注重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正是该企业获胜的关键原因。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为,江苏“欧宝”指定用于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德国“欧宝”于该类商品上没有在先注册,其用于汽车产品上的“欧宝”商标虽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江苏“欧宝”指定商品与汽车产品在原料、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存有明显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江苏“欧宝”已于1995年9月14日取得“欧宝OUBAO”商标于25类“羊毛服装”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早于德国“欧宝”于25类商品上的申请日期1997年5月7日,因此,江苏“欧宝”事实上享有“欧宝”商标于“服装”商品上的在先权利。(作者:欣发)
来源:经济日报-汽车大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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