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索赔对象:既可向经销商也可向厂家索赔。
正式合同为此做了修改规定,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并由此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害,消费者有权选择要求经销商或生产厂商赔偿。消费者选择向经销商赔偿后,如生产厂商有过错,经销商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厂商追偿;若选择向生产厂商赔偿,经销商则有协助顾客的义务。
·问题2 汽车质检:直观可断定事实无需质量检测。
在正式合同中规定,双方对车辆质量问题有争议的,依据法律规定或直观观察等日常生活经验能够直接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判定是否有质量问题的依据;而需要进行鉴定的,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经鉴定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问题3 订金界定:订金等于预付款违约无法双倍还。
消费者于合同签订之前或签订时向经销商支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而根据预付款的性质,消费者违约解除合同,经销商可根据受到的实际损害扣除损失补偿,但不能全部截流,剩余部分应退还;同样,经销商违约的,顾客也只能要求赔偿实际损失,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订金。
·问题4 车辆交付:交车发现问题可要求更换车辆。
在车辆交付方面,合同规定,经销商应在交车时当场演示、检查车辆的基本使用功能,如实回答消费者提问。现场发现确有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车辆;车辆的配置等与广告宣传有出入的,也有权解除合同,费用均由经销商承担。
·问题5 委托服务:委托代办中毁损保险公司先赔付。
针对经销商代表提出的代办委托手续过程中造成车辆毁损引起纠纷,合同《委托服务协议》中规定,消费者委托经销商代办车辆上牌服务的,应自行或委托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在此过程中车辆发生毁损、灭失,消费者应先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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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试水”申城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负责人认为,《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具有四大特色:将车辆买卖与委托服务分开、防止交易中欺诈行为、规范经销商服务、完善车辆交接手续。[全文]
厦门市汽车买卖合同文本正式启用
2005年6月13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汽车流通协会在厦门宾馆明宵厅联合召开“厦门市汽车流通行业规范管理工作会议”,正式推行使用《厦门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市工商局、经贸委、仲裁委、机电办、公安车管处以及200多家汽车销售企业的领导和代表参加了会议。[全文]
2005年11月4日《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启用
2005年11月4日,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佛山市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佛山市机动车经营行业协会在佛山(国际)车城会议中心联合举办了《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启用仪式。[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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