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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汽车 新交通法对司机处罚合理吗? 网争
 

  新交通法制定了“以人为本”的新概念,新交法的行人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要负全责的新交通法规辩解,说这叫“以人为本”更重视弱势群体!他的根据就是行人和骑车人是弱势群体,就该受到保护,最大的论据就是一般人不会拿自己生命开玩笑,不会故意去撞机动车找死,所以被行人讹诈不太可能。
  对行人和非机动车在事故中无任何责任的照顾显然非常不合理,遇到行人和非机动车对机动车肇事的交通事故,还是应该根据他们的责任大小,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负少部分责任,我想,这是比较公平和合理的!而且据我所知,世界上很多的国家比我们更以人为本,但是好象没有一个国家有这种交通法规的,因为凡事都不能走极端,这难道不该引起我们这些制定新交法的所谓”专家“的深思吗?

 
新交通法对司机处罚合理吗?
合理
不合理
无所谓

[进入社区]

 

起因: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观点一:新交通法规以人为本行人也请自律!
新法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有行人通过的,应当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另外新法还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不采纳“撞了白撞”的做法。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章,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总的来说,条例对行人给予了更多保护。对此一些司机就有疑虑,担心新法出现后行人仗着“反正你不敢撞我”,乱过马路影响交通,有司机就建议,法规的宣传应该深入社区,增加行人的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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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法对司机处罚合理吗?更多内容
新交通法制定了“以人为本”的新概念,新交法的行人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要负全责的新交通法规辩解,说这叫“以人为本”更重视弱势群体!他的根据就是行人和骑车人是弱势群体,就该受到保护,最大的论据就是
新交通法制定了“以人为本”的新概念,新交法的行人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要负全责的新交通法规辩解,说这叫“以人为本”更重视弱势群体!他的根据就是行人和骑车人是弱势群体,就该受到保护,最大的论据就是一般人不会拿自己生命开玩笑,不会故意去撞机动车找死,所以被行人讹诈不太可能。

1.行人的确未必冒着生命危险故意找汽车碰“发财”,但是新交法绝对纵容了行人和骑自行车的人有势无恐的侥幸心理,为了赶时间,为了追赶公共汽车,或者为了其它不是故意碰瓷的原因,现在更多的行人和骑车人抢行机动车道,故意闯红灯的行为越来越多了,这就是新交法的负面作用。
2.中国人太多,很多人生活在贫困线下,没有什么生活保证和养家糊口的本事,并不能真的排除这些人会借着新交法故意冒着危险找机动车碰瓷“发财”的可能!虽然汽车无任何责任,但是还是要对这些个别人负全部责任,这合理吗?
3.现在生活压力很大,自杀的人逐年增多,现在好了,有了新交法的保证,如果是我选择自杀,就故意上2环,3环主路,故意往汽车上撞,反正也是死,为什么不给自己家人留个40万!这种虽然可能仅仅是个别的情况,但是这对无任何责任的机动车司机公平吗?现在北京已经发生了这样的事例了,汽车驾驶员赔偿20万!除了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10万外,他本人明明无任何责任,还要自己负担另外10万,这是什么法规?公理何在?山东华统车友俱乐部总经理刘建东先生说“ 新交法本意”以人为本“的出发点是对的,但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员是人,机动车驾驶员就不是人了吗?对行人和非机动车在事故中无任何责任的照顾显然非常不合理,遇到行人和非机动车对机动车肇事的交通事故,还是应该根据他们的责任大小,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负少部分责任,我想,这是比较公平和合理的!而且据我所知,世界上很多的国家比我们更以人为本,但是好象没有一个国家有这种交通法规的,因为凡事都不能走极端,这难道不该引起我们这些制定新交法的所谓”专家“的深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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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网友[IP:222.212.254.1.* ]  发表时间:2006-03-03 11:20:38

助长了行人的违章,不利于交通秩序.
搜狐网友[IP:221.221.149.1.* ]  发表时间:2006-03-03 14:26:11

在国家财政吃紧的时候,而私人买车又剧增的时候,采取这种办法能更多的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这些收入我们可以来聘用更多的公务人员来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搜狐网友[IP:218.74.225..* ]  发表时间:2006-03-03 14:32:19

不知道什么人心血来潮出了这么部法规。虽然我没有车,但是这部交通法是不平等的法律!!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助长了解放前才有的撞车党猖獗。应该再对这部法律进行听证修改,不然我们政府就是在鼓励犯罪了!!要是这样,我也叫几人去撞车赚钱了!!!!!!!!!!哈哈
搜狐网友[IP:58.20.55..* ]  发表时间:2006-03-03 16:49:43

其实我们忽略了与交通法有主要关系的一方——就是道路交通管理方,它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法律应当体现公正公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搜狐网友[IP:220.170.107.2.* ]  发表时间:2006-03-03 20:16:37

现在的法规太不公平,好心的司机免费搭个路人,出了车祸,司机残废,搭车人死亡,结果司机还赔路人几万元,真冤
搜狐网友[IP:220.170.107.2.* ]  发表时间:2006-03-03 20:16:51

现在的法规太不公平,好心的司机免费搭个路人,出了车祸,司机残废,搭车人死亡,结果司机还赔路人几万元,真冤
搜狐网友[IP:220.170.107.2.* ]  发表时间:2006-03-03 20:16:52

现在的法规太不公平,好心的司机免费搭个路人,出了车祸,司机残废,搭车人死亡,结果司机还赔路人几万元,真冤
搜狐网友[IP:220.193.84.* ]  发表时间:2006-03-03 21:46:36

说边的没用,其真理就是共产党里面有太多的无庸在作怪,也就是老百姓能吃上饭,不然,哼!
搜狐网友[IP:60.214.86.2.* ]  发表时间:2006-03-03 23:08:44

我相信政府又能力把新交法修改好!
搜狐网友[IP:202.4.137.1.* ]  发表时间:2006-03-04 00:00:57

当你肆无忌惮地开车听音乐时,当你旁若无人地在自行车道上奔驰时,当你开着车和女友含情脉脉时,你想过可能会发生什么吗?
搜狐网友[IP:58.33.199.2.* ]  发表时间:2006-03-04 11:10:03

提高执政能力不是光停留在嘴上的,知错就改是成熟的表现。
搜狐网友[IP:220.188.182.1.* ]  发表时间:2006-03-04 14:53:47

每个民主社会的公民都知晓:法律还是得讲理的.
搜狐网友[IP:218.72.250..* ]  发表时间:2006-03-04 17:47:55

交警只知道罚款???这部法律的条条款款都是只有罚款的呀 警察也是依据交法的 法律规定只能罚款又有什么办法
搜狐网友[IP:221.219.252.1.* ]  发表时间:2006-03-04 18:55:53

坚决支持! 夏利撞捷达,捷达赔; 捷达撞奥迪,奥迪赔; 百姓撞科长,科长赔; 科长撞处长,处长配; ...... ....撞涛哥,涛哥都赔!
搜狐网友[IP:222.84.104.1.* ]  发表时间:2006-03-04 19:14:56

今日与朋友聊天,感慨到:如今开车已是高风险职业,太不容易了。
搜狐网友[IP:222.181.77..* ]  发表时间:2006-03-04 20:44:15

大力支持新交法,让我们这些老人寻死也多了一个死法,还可为后辈们整点积蓄啊,支持的人们可能大多是无业游民或是黑社会老大,今后找钱又多了很一条途径了
搜狐网友[IP:61.51.226.1.* ]  发表时间:2006-03-04 21:46:14

6。4学生是弱势群体(比解放军),为啥政府不赔呢?

我要发表观点
搜狐网友[IP:60.10.192.* ]  发表时间:2006-03-02 23:56:33

根本就没理可讲,有了车就成唐僧了
搜狐网友[IP:221.221.180..* ]  发表时间:2006-03-02 23:58:12

什么玩意啊 忒不公平了!
搜狐网友[IP:210.26.51.1.* ]  发表时间:2006-03-03 09:46:51

我坚决反对!!!!!
搜狐网友[IP:61.53.76.1.* ]  发表时间:2006-03-03 10:25:54

很不公平!
搜狐网友[IP:60.23.116.1.* ]  发表时间:2006-03-03 10:33:53

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
搜狐网友[IP:218.26.177..* ]  发表时间:2006-03-03 10:40:28

不平等
搜狐网友[IP:222.82.229.1.* ]  发表时间:2006-03-03 10:41:21

开车的也是人,也是弱者...
搜狐网友[IP:219.144.159..* ]  发表时间:2006-03-03 10:56:43

强弱在某种条件下是可以转换的。在由行人、非机动车违章造成的事故中,始作者的行人和非机动车,是实实在在的强者!
搜狐网友[IP:219.140.61.1.* ]  发表时间:2006-03-03 11:02:34

行人违章简直就是肆无忌惮,防不胜防。应该有所管制。
搜狐网友[IP:222.66.45..* ]  发表时间:2006-03-03 11:21:53

呵呵,被地铁撞死怎么赔?地铁驾驶员倾家荡产?法律修改先问问民声!!!!!!!!!!!!
搜狐网友[IP:219.139.250..* ]  发表时间:2006-03-03 11:23:07

这是鼓励行人和非机动车辆违章.
搜狐网友[IP:219.139.250..* ]  发表时间:2006-03-03 11:23:15

这是鼓励行人和非机动车辆违章.
搜狐网友[IP:218.28.136.2.* ]  发表时间:2006-03-03 11:48:48

以人为本是好的,但是交警图省事,只会罚款,不会管理,那么多的闯红灯,乱穿马路,是造成事故增多的主因,而把这嫁接到司机身上,明显的不公平.
搜狐网友[IP:221.217.157..* ]  发表时间:2006-03-03 13:18:11

此项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
搜狐网友[IP:218.18.216.1.* ]  发表时间:2006-03-03 13:34:13

不合理,不公平
搜狐网友[IP:58.48.31.2.* ]  发表时间:2006-03-03 14:12:03

此法不叫法。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应叫新规才对。
搜狐网友[IP:210.83.219.2.* ]  发表时间:2006-03-03 14:30:33

看看前几天的一个案例,行人自己跌倒在车旁,好心司机停车相助,却被法院判赔,可见新法在适用上确实存在问题。
搜狐网友[IP:222.161.59.* ]  发表时间:2006-03-03 14:51:38

弱智还是弱势,只有弱智才不守规则,定法人有病
搜狐网友[IP:220.163.37.2.* ]  发表时间:2006-03-03 15:28:44

强盗在抢劫时他是强势,而一旦被警方抓捕后则沦为弱势。如此,就‘’新交规‘’之理论推而广之,警方能为了同情和保护已沦为弱势的强盗而将其释放,同时自己来承担责任和损失吗?真是弱智!!!!!!
我要发表观点
搜狐网友[IP:220.163.37.2.* ]  发表时间:2006-03-03 14:49:44

所谓强者或弱者是一对矛盾统一体,双方在不同条件下互相转换,是相对的。新‘’交规‘’制定者无视‘’矛盾论‘’及唯物辩证发之基本理论,片面强调‘’以人为本‘’,试问;靠双脚走路的是人,驾驶非机动车的是人,难道驾驶或乘坐机动车者就不是人吗?甚至大多数情况下,机动车里的生命更多,而且,机动车一旦发生事故[无论何因,也无论责任在谁],其产生的损失或后果将无发估算,孰轻孰重不言而喻。关键在于避免或消除事故的发生,防患于未然。这应该是道路交通法规和设施的制定者及管理者首先关注的问题,同时更应该确保机动车辆的安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者必将受到相应的制裁并承当损失。法律不相信眼泪。
搜狐网友[IP:221.222.169.1.* ]  发表时间:2006-03-03 15:22:14

说什么支持与否都是没有意义的。人家是法,你个普通公民顶多也就马路边上自己叨咕两句牢骚,最终不能改变任何事实。况且时间长了也就没心思抱怨了,也就顺理成章了。对不?
搜狐网友[IP:59.38.197.1.* ]  发表时间:2006-03-03 16:26:45

由于也个人闯红灯,而一辆正常行驶的客车为避让行人,司机急打方向盘,与对面的货车迎面相撞,造成两车的驾驶员和车上的乘客10余人死亡,而行人溜之大吉,那到底是谁的责任呢?死了的驾驶员和乘客又是强者吗?所以不管骑自行车的人和行人是否弱势群体,最关键的是宣传交通法,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大家都遵守交通法规,而不是一味的偏袒某一方,因为就是所谓的弱势群体往往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首因,而所谓的强者死的很难看,所以任何事情都只有相对的,没有绝对的,我不明白这些所谓的专家,连这点都不知道吗? 大家遵守交通法规才是最重要的.........大家认为呢????
搜狐网友[IP:221.196.37..* ]  发表时间:2006-03-03 22:03:30

出车前要休息好,开车时保持良好心态,且精神集中,这样就可以和"弱势群体"不发生接触,法律也就约束不了咱.
搜狐网友[IP:218.24.144..* ]  发表时间:2006-03-04 19:59:12

我是一个智商正常的人,所以不愿意评论一部弱智人士制定的SB法律。
搜狐网友[IP:222.134.173..* ]  发表时间:2006-03-04 20:59:21

共产党的一贯作风 ,挑起人民内部矛盾,转移注意力,法律是给守法的人定的,我党的费用都是守寡的民脂民膏,他的车出事也是人民花血汗钱,对人民特别是有车人士敲骨吸髓亚 。反对支持又能怎样,木已成舟,生米已经煮成熟饭,任命巴,可怜的国人。
搜狐网友[IP:202.113.38.1.* ]  发表时间:2006-03-05 10:05:14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何谓强者弱者?国家是强者,人民都是弱者! 无能的ZF才能作出无能的事情!
搜狐网友[IP:221.224.14.1.* ]  发表时间:2006-03-05 11:57:57

法规的目的是规范人们的行为,惩戒违章者.而新交法起的作用则相反.当然这也不是制定新交法的人脑子有问题,主要是他们不用自己开车,,不用自己上马路指挥交通,他们的车撞死了人自己也不用打官司,有的是纳税人的钱支付赔偿.
搜狐网友[IP:221.1.243..* ]  发表时间:2006-03-05 12:06:40

在国外呢是精英政府,至于我们国家嘛,以前有个笑话说一个广东人要让他几个聪明儿子做事业,让弱智儿子当干部,呵呵,也就是这么回事吧,大家不要抱太大的希望哦........ 我国很多干部是拍脑袋决策的,还有过分的是拍屁股的,因为他的脑袋已经完全退化了,唉,民族不幸,国家不幸......没办法啊!!! 前几年个性化牌照也是一样啊,这种事多了已经见怪不怪了,过几年他们自己觉得没意思了就会改过来的 我们就让他们去玩吧.......谁叫俺们不当权呢????? 抱着宽容的态度吧,就当自己是精神病医院的当值医生,看着这些病人闹吧! 主啊,但愿他们能够早日康复吧!!!阿门
搜狐网友[IP:221.1.243..* ]  发表时间:2006-03-05 12:12:39

呵呵,如果陪不起就多撞死几个吧,反正价钱一样的,只要主动报案,交通肇事没有死刑的,压死他奶奶的千儿八百个,也是为国家做贡献哦
搜狐网友[IP:61.175.213.2.* ]  发表时间:2006-03-05 17:35:13

温州晚报3月4日报道 “…… 自2004年5月以来,目前全市共有80000多人次逾期未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累计金额已为5000万元。 市区人陈某因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被罚款200元,可忘了缴罚款,致使逾期半年多缴了1080元罚款,还将被扣12分,需重新参加有关培训和考试。……”
搜狐网友[IP:59.49.134.1.* ]  发表时间:2006-03-05 21:51:14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机动车驾驶者与非机动车驾驶者或行人法律地位平等,没有强弱之分。 2、机动车驾驶者不是执法者,对违章的非机动车驾驶者或行人没有“执法权”,必须尽到高度注意安全驾驶的义务,避免事故。为强化该义务,无过错责任的机动车驾驶者也应当承担事故中伤者医药费的10%,并且总额不超过3000元。强制的商业保险不超过10万元。
搜狐网友[IP:221.217.65..* ]  发表时间:2006-03-05 21:53:58

把所有的汽车都砸喽,就没这个讨论了。
搜狐网友[IP:218.69.149..* ]  发表时间:2006-03-05 23:08:43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承担无过错责任是因为机动车属于“高速危险作业”,所以当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应一概保护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而应根据车速快慢分别对待。例如,在德国机动车在时速高于30km\h,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当时速低于30km\h,应按过错责任原则分责。这种规定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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