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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网友[IP:220.163.37.2.* ] 发表时间:2006-03-03 14:4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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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强者或弱者是一对矛盾统一体,双方在不同条件下互相转换,是相对的。新‘’交规‘’制定者无视‘’矛盾论‘’及唯物辩证发之基本理论,片面强调‘’以人为本‘’,试问;靠双脚走路的是人,驾驶非机动车的是人,难道驾驶或乘坐机动车者就不是人吗?甚至大多数情况下,机动车里的生命更多,而且,机动车一旦发生事故[无论何因,也无论责任在谁],其产生的损失或后果将无发估算,孰轻孰重不言而喻。关键在于避免或消除事故的发生,防患于未然。这应该是道路交通法规和设施的制定者及管理者首先关注的问题,同时更应该确保机动车辆的安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者必将受到相应的制裁并承当损失。法律不相信眼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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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网友[IP:221.222.169.1.* ] 发表时间:2006-03-03 15:2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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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什么支持与否都是没有意义的。人家是法,你个普通公民顶多也就马路边上自己叨咕两句牢骚,最终不能改变任何事实。况且时间长了也就没心思抱怨了,也就顺理成章了。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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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网友[IP:59.38.197.1.* ] 发表时间:2006-03-03 16:2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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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也个人闯红灯,而一辆正常行驶的客车为避让行人,司机急打方向盘,与对面的货车迎面相撞,造成两车的驾驶员和车上的乘客10余人死亡,而行人溜之大吉,那到底是谁的责任呢?死了的驾驶员和乘客又是强者吗?所以不管骑自行车的人和行人是否弱势群体,最关键的是宣传交通法,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大家都遵守交通法规,而不是一味的偏袒某一方,因为就是所谓的弱势群体往往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首因,而所谓的强者死的很难看,所以任何事情都只有相对的,没有绝对的,我不明白这些所谓的专家,连这点都不知道吗?
大家遵守交通法规才是最重要的.........大家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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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网友[IP:221.196.37..* ] 发表时间:2006-03-03 22: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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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车前要休息好,开车时保持良好心态,且精神集中,这样就可以和"弱势群体"不发生接触,法律也就约束不了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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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网友[IP:218.24.144..* ] 发表时间:2006-03-04 19:5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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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智商正常的人,所以不愿意评论一部弱智人士制定的SB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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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网友[IP:222.134.173..* ] 发表时间:2006-03-04 20:5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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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的一贯作风 ,挑起人民内部矛盾,转移注意力,法律是给守法的人定的,我党的费用都是守寡的民脂民膏,他的车出事也是人民花血汗钱,对人民特别是有车人士敲骨吸髓亚 。反对支持又能怎样,木已成舟,生米已经煮成熟饭,任命巴,可怜的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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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网友[IP:202.113.38.1.* ] 发表时间:2006-03-05 10: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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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何谓强者弱者?国家是强者,人民都是弱者!
无能的ZF才能作出无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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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网友[IP:221.224.14.1.* ] 发表时间:2006-03-05 11:5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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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的目的是规范人们的行为,惩戒违章者.而新交法起的作用则相反.当然这也不是制定新交法的人脑子有问题,主要是他们不用自己开车,,不用自己上马路指挥交通,他们的车撞死了人自己也不用打官司,有的是纳税人的钱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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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网友[IP:221.1.243..* ] 发表时间:2006-03-05 12:0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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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呢是精英政府,至于我们国家嘛,以前有个笑话说一个广东人要让他几个聪明儿子做事业,让弱智儿子当干部,呵呵,也就是这么回事吧,大家不要抱太大的希望哦........
我国很多干部是拍脑袋决策的,还有过分的是拍屁股的,因为他的脑袋已经完全退化了,唉,民族不幸,国家不幸......没办法啊!!!
前几年个性化牌照也是一样啊,这种事多了已经见怪不怪了,过几年他们自己觉得没意思了就会改过来的
我们就让他们去玩吧.......谁叫俺们不当权呢?????
抱着宽容的态度吧,就当自己是精神病医院的当值医生,看着这些病人闹吧! 主啊,但愿他们能够早日康复吧!!!阿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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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网友[IP:221.1.243..* ] 发表时间:2006-03-05 12:1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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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如果陪不起就多撞死几个吧,反正价钱一样的,只要主动报案,交通肇事没有死刑的,压死他奶奶的千儿八百个,也是为国家做贡献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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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网友[IP:61.175.213.2.* ] 发表时间:2006-03-05 17:3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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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晚报3月4日报道 “…… 自2004年5月以来,目前全市共有80000多人次逾期未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累计金额已为5000万元。
市区人陈某因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被罚款200元,可忘了缴罚款,致使逾期半年多缴了1080元罚款,还将被扣12分,需重新参加有关培训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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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网友[IP:59.49.134.1.* ] 发表时间:2006-03-05 21:5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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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机动车驾驶者与非机动车驾驶者或行人法律地位平等,没有强弱之分。 2、机动车驾驶者不是执法者,对违章的非机动车驾驶者或行人没有“执法权”,必须尽到高度注意安全驾驶的义务,避免事故。为强化该义务,无过错责任的机动车驾驶者也应当承担事故中伤者医药费的10%,并且总额不超过3000元。强制的商业保险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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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网友[IP:221.217.65..* ] 发表时间:2006-03-05 21:5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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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网友[IP:218.69.149..* ] 发表时间:2006-03-05 23:08: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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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承担无过错责任是因为机动车属于“高速危险作业”,所以当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应一概保护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而应根据车速快慢分别对待。例如,在德国机动车在时速高于30km\h,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当时速低于30km\h,应按过错责任原则分责。这种规定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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