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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全车盗抢险

本保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领取了正式牌照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 (一) 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 (二) 保险车辆在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免除责任

  • (一) 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
  • (二) 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 (三) 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 (四) 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抢夺;
  • (五) 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 (六)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所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 实际价值按投保时同种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满一年扣除一年折旧)。
  • 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

  • (一) 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或抢夺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并按保险人的要求登报声明;
  • (二)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五条 赔偿处理

  • (一) 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的,按本条款第三条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2、全车损失,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 (二) 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 其它事项

  • (一)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 (二) 本附加险条款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

全车盗抢险费率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车盗抢险费率表基准费率分四档,即为:1.2%、1.0%、0.8%、0.6%。

  • 1.2%:广东省、四川省、福建省、重庆市;
  • 1.0%:浙江省、江西省、湖北省、甘肃省、湖南省、海南省、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北京市、上海市;
  • 0.8%:江苏省、安徽省、河南省、贵外省、青海省、陕西省、河北省、云南省、广西省、西藏自治区;
  • 0.6%:山东省、山西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天津市。

  • 客车:六座以下(不含)按基准费率执行
  • 六座以上(含)按基准费率减去0.2%执行
  • 货车、拖拉机及其它车辆,按基准费率减去0.2%执行
  • 摩托车:按基准费率加上0.2%执行
  • 保险费=盗抢险保险金额×费率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车上责任保险

本保险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办理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车载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赔偿限额

车上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人数及每一人的赔偿限额均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三条 除外责任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货物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 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3. 驾乘人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客车上所载货物;
  4. 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5. 其它不属于本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保险车辆以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吨(座)位为准,进行核赔。

  1. 车上伤亡人员的赔偿: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投保座位数内,按实际伤亡人数计算赔偿;如果伤亡人数超过投保座位数时,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载明的该项保险每座限额;
  2. 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3. 每次赔款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比率及办法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七条相同。

本附加险条款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

费率:车上人员,0.6%-1.2%;车上货物,0.8%-3%

保费=赔偿限额×费率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

本保险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办理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毁损,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的费用而无法追回的经济损失,保险人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限额内计算赔偿。

每次赔款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本附加险条款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

费率:15%-30%

保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费率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车载货物掉落责任保险

本保险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一、办理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所载货物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项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款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

费率:0.5%-1%

保费=该附加险的赔偿限额×费率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玻璃单独破碎保险

本保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办理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停放和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的单独破碎(不含灯具、车镜玻璃),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对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以及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破碎不予负责。

本附加险条款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

费率:0.1%-0.5%

保费=车辆损失险保险价值×费率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车辆停驶损失保险

本保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第一条 办理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因发生《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本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 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2. 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3. 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 本附加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九十天。

第三条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1. 车辆被扣留其间的损失;
  2. 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停驶损失;
  3.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及修复时间的损失;
  4. 到期未续保,停驶超过保险有效期的部分。

本附加险条款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

费率:5%-20%

保费=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日赔偿金×费率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自燃损失保险

本保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办理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责任的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和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该车辆的实际损失赔付;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赔付。

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明火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或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及货物本身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的绝对免赔率为20%。

本附加险条款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

费率:0.25%-0.5%

保费=该险保险金额×费率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新增设备损失保险

本保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本附加险所指的新增设备,是指投保车辆在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附加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办理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该项保险的保险金额以新增设备的购置价值确定。

新增设备单独被盗或丢失,不属本附加险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

费率:按照车辆损失险的费率执行

机动车辆保险不计免赔特约

办理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辆,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或第三者责任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责应承担的免赔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保险费率: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保费之和的10%-20%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他人恶意行为险

本保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办理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停放和使用过程中因“他人的恶意行为”而造成的车辆损毁,保险人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进行赔偿,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保险人赔付后,被保险人应将追偿权移交给保险人。

本附加险条款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未尽之处,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

免税车辆关税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被保险车辆在中国境内被盗或被劫而引起在法律上应向中国海关缴纳关税的经济责任,本公司直接将应课税款赔付给中国海关,赔付金额最高不能超过本车身保险金额。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将不负责赔付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1.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出售车辆,不论合法与否。
  2.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而使车辆被盗或被劫。
  3. 因违犯中国法律而致车辆被中国政府没收。
  4. 被保险人逾期不付应付的保险费。
  5. 车辆失踪。

三、赔偿处理手续:

  1. 当一旦发生被盗或被劫时,被保险人应尽早通知当地公安机构立案侦查,同时也要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必要时,被保险人需协助本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查及提供一切情况。
  2. 被保险人须会同本公司参与海关对保险车辆的估值程序。
  3. 被保险人应同时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A.保险单正本。
    B.车辆的国内行车证副本。
    C.公安局立案证明及其他有关必要证明。
    D.海关向被保险人发出的征税或保证金通知书。

以上文件如有必要,应多备一份在车辆之外存放,当海关正式要求被保险人征纳关税时,保险公司将及时作出赔付的处理决定。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车载货物撞击险

一、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机动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二、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期限一致。

三、保险责任: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车厢内所载货物与本车相互撞击造成保险车辆本身的直接损失,经保险人核定后,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四、责任免除: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 由于货物装载不符合规定而引起的与本车撞击造成的损失。
  2. 货物本身的损失。

五、本附加险实行每次事故300元的绝对免赔额。

六、保险费:

七、本附加险条款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未尽之处,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

他人肇事逃逸责任险

一、本保险是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二、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期限一致。

三、保险责任: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第三方机动车辆肇事而使保险车辆发生机动车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道路交通意外事故,且第三方机动车辆肇事后逃逸致使在保险车辆上和正在上下车的人员遭受人身伤亡,由保险人依据出险当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赔偿限额内直接向受害的上述人员负责赔偿。 车上人员可包括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和雇员。

四、责任免除: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及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本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2. 爬越或站立在车门以外的人员伤亡。
  3. 各类货车车厢内的一切人员。
  4. 车未停稳而开启车门造成的人员伤亡。
  5. 一切财产损失。
  6.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和费用。

五、本保险实行每次事故20%的绝对免赔率。

六、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5万元,其中每人每次最高赔偿限额1万元。

七、本附加险条款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未尽之处,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

高速公路机动车辆通行综合保险

为加强高速公路的管理,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车辆、随车人员及高速公路路产所有人的经济权益,特举办本保险。

投保条件

凡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行驶证和号牌并符合高速公路行驶规定的机动车辆,均可参加本保险。

保险期限

保险车辆自驶入高速公路检票口起,至驶离高速公路检票口或出口处时止。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和费用,保险人在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动机的损坏或轮胎爆裂;

二、保险车辆在行驶中造成高速公路路标、护栏、桥梁、路面、收费亭、收费蓬、照明设施等路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超额部分的赔偿责任;

三、精神病人进入高速公路,被保险车辆伤害致死引起的丧葬费和辨认身份的广告费,以及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费;

四、因交通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司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

五、因第一款原因而引起的整理交通事故现场、疏通道路的清理费用。

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辆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二、机动车辆发动机的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所引起的自身财产损失或在保修公里内的损坏;

三、车辆所载货物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知道或应该知道发动机及轮胎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陷或瑕疵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和费用;

五、因保险车辆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水、停气等间接经济损失和伤亡、残疾人员的善后处理及其费用;

六、车内人员因自杀、殴斗、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和费用;

七、战争、军事行动、动乱或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和费用;

八、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严重违章引起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和费用;

九、其它不属于本条款中列明的事故和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和费用。

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一、发动机损坏和轮胎爆裂的赔偿限额为2万元。

二、交通事故清理费每次赔偿限额为5000元。

三、车辆在行驶中造成高速公路路标、护栏、桥梁、路面、收费亭、收费蓬、照明设施等路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扣除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后的部分,但最高以20万元为限。

四、精神病人进入高速公路,被保险车辆伤害致死引起的丧葬费和辨认身份的广告费,以及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赔偿,但最高以5000元为限。

五、司乘人员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按本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的有关规定赔付。人身意外伤害每座每人赔偿限额为1万元,每人意外伤害抢救费用赔偿限额为5000元。

六、保险费按高速公路通行票价的10%~15%收取。

赔偿处理

一、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或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凭证、高速公路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损失清单、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残疾证明和各种有关费用的单据。保险人应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双方确定,保险人应当在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四、被保险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权利,即作为自动放弃权利。

五、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保险人可按本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附则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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