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
负责机动车辆风挡玻璃单独破损的实际损失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因全车被盗或被抢超过三个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案未获者,保险人对其直接经济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如果保险金额高于该车的实际价值时,保险人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如果保险人按实际价值确定的赔偿金额,低于该种车的新车购置价的20%,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金额,即为该车辆出险时,该种车新车购置价的20%,保险人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该保险车辆的权益,归保险人所有。
(二)、保险车辆因全车被资抢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负部分损失,自负额为保险人赔偿金额的20%。
(三)、被保险人因与第三方的经济纠纷而造成保险车辆被盗抢,其直接经济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负,保险人已赔偿的,有权追回保险赔款。
(四)、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在二十四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保险人和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报案。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五)、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出险地公安机关和市公安局刑侦部门出具的案件证明、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公路养路费收据、市公路局存取《机动车辆停驶凭证》收据等必要单证。被保险人自公安局刑侦部门出具被盗抢证明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上述各种必要单证,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六)、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后,应返归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需将已得赔款退还保险人。保险车辆找回后,如有损坏,保险人负责赔偿相关的修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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