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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贵报5月15日汽车时代第12版“我没责任,但请判我全责”的文章,对文中主人公的遭遇深表同情。但细想想这完全是交通肇事双方的责任吗?
这里使我想起在国外工作期间亲历的一次交通事故及处理的全过程。
1998年,我在中国驻美某总领事馆工作。一次因公驾车外出,在通过一十字路口时,在我行驶方向变绿灯后,我正常驾车起步行驶,当车行驶至十字路口中央时,突发事件发生了,从我右侧十字路口另一方向急速驶来一辆小轿车,当时的情况是不管采取任何措施都已无法避免这突发的事故。结果是可想而知的,两车猛烈相撞,我的车右侧几乎完全被来车撞毁,惨不忍睹,万幸的是车右侧没有坐人,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这里我主要介绍这次事故的处理。首先一过路人(不相识)主动给了我他的姓名和电话,作为目击者,在今后的事故处理过程中,他的证词是非常重要的。其次,交通警察很快来到事故现场,但交警并不当场判定事故责任,只是登记了双方的姓名、驾驶证号码及保险单号。在询问了双方身体并无不适后,通过无线对讲机叫来拖车,将两车分别拖至你指定的修理厂。
之后,在车辆的修理过程中,一方面我被保险公司问及是否需要由保险公司提供一辆临时用车?另一方面,作为事故调查,保险公司仔细记录了我对交通事故全过程的陈述(无需个人谈对责任的看法),我同时将“目击者”的姓名和电话交给了保险公司。大约一周后,我去修理厂取回已被修复完好的轿车。
事后我了解到,由于“目击者”的证词,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对方抢黄灯行驶,应负此次事故全责。但由于对方肇事车辆属于保险期到未及时补办,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采取将肇事者家中惟一一间住房作抵押,保证在一定时间内肇事者偿还此次事故中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否则将拍卖住房还款。若遇无款可付的情况,根据美国法律,肇事者将被判罪入狱。
此次交通事故的处理,对被保险人来讲,基本不用出面,保险公司承担了全部责任,即:修车、确认责任、理赔及追款。
联想我国的汽车保险及理赔业务,如“我没责任,但请判我全责”文中的被保险人的遭遇,可以讲目前我国的保险业务仍属初级阶段,保险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的权利未得到充分的保障。保险公司收取了保费后,不仅仅是只负责在保险范围内的理赔(付款)工作,而且还要承担诸如国外保险那样,负责就事故的情况与交通管理部门的联系,确定责任;与修理厂联系,确认车损额;最重要的是,不管责任在哪方,根据美国法律,保险公司都要先对被保险人的车辆进行修复,无法修复的按报废处理,而费用问题,责无旁贷地是由保险公司解决。
这样做的结果是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强化了公民的保险意识和责任。同时“证人制度”是公民的义务,作伪证是一种严重的犯法行为。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国外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中国的保险业应居安思危,在章程和操作程序上应早日与国际惯例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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