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停车场应承担条例所规定的管理责任
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后被损坏或丢失到底该由谁负责?目前,有关停车场的管理责任问题一直是我国法律争议的焦点。
于近日提交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深圳市机动车快速增长、停车位不足的实际情况,作出突破性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时应承担条例所规定的管理责任,由于管理单位的管理过错导致机动车被盗或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发停车证车辆被盗要赔
据悉,目前法律界对停车场车辆管理责任主要有两种意见。其一,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对停放的车辆承担保管责任,车辆丢失时停车场管理单位应赔偿;其二,停车场仅提供车位有偿使用服务,不承担保管责任,车辆丢失时停车场管理单位不应负赔偿责任。目前,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及香港、台湾等地区均采取这种方式。
据了解,《条例》中规定,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由于管理单位的管理过错导致机动车被盗或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停车场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停车场的机动车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包括不按规定发放、查验停放凭证的;停车场设施保养不善的;发现他人损坏或者盗窃机动车,未采取相应措施阻止和报警的;未按公示的管理制度提供机动车停车服务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的。
深圳市停车位缺口达18万
据悉,到2003年底,深圳市先后建设各种经营性停车场2065个,共有停车位16万个。而早在2001年底,深圳市的各类机动车约47万辆,其中本地注册车辆34万辆,按照发达国家停车位配备比例,仅按本地注册的34万辆配备停车位,深圳市的停车缺口还达18万个。停车场相对不足,车主乱停乱放,严重影响了深圳路面交通。而停车场责任不明,导致纠纷不断,也影响了企业建设经营性停车场的积极性,深圳停车难日益成为突出问题。
据悉,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分组讨论该条例时大多认为停车场应承担保管责任。深圳市法制局负责人表示,有关矛盾可通过其他形式分化解决,如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或者由管理者、使用者双方自愿签订保管合同,产生纠纷时按照合同内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等。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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