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比“召回”更有力-质检司长话区别 |
作者:[ 门莉娜 ]
来源:[
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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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家密切关注“召回制度”动向的时候,“收回制度”却先行出台。上周末,国家质检总局点名要求10家企业收回其存在严重安全质量问题的插头、插座。昨天,记者电话采访了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刘司长,请他为消费者解疑“召回”和“收回”的区别,以及如何运用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司长认为,“召回”和“收回”在本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都属于国际惯例。从产品对象和重点上看,“召回”是针对由于在设计、制造过程中出现缺陷对人身健康和安全造成隐患的产品。这些产品一般都是大批量生产的、价值较高;而“收回”的依据是国家有关部门在抽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虽然“收回”的范围应该比“召回”更宽,但是“召回”却没有时间限制,也就是说可以随时进行。刘司长介绍说,“收回”是国家有关质检部门通过定期抽查发现的某些问题,受检查时间、产品类型等条件的限制;而“召回”是发现随时执行。
刘司长表示,从某种程度上说,“收回”的力度要大于“召回”,而且也不像“召回”那样可能会因此而树立企业的形象。与传统的没收、罚款等处罚手段相比,“收回”将使不合格企业付出更高的成本,对企业所产生的压力也更有持久性。而“召回”是由企业在发现问题后主动实施的措施,只涉及维修、更换等内容,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企业的形象。
但是,刘司长指出,要想让企业主动召回必须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之下,因此为“召回”制度立法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收回制度”的出台为“召回制度”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地方。由于这两项制度在我国都尚未成熟,因此刘司长表示:“一切都处于摸索研究阶段,召回和收回在未来也有可能合一。”
另据了解,本月底或8月初,国家有关部门将召开专门的会议,加快“召回制度”的出台。有了“召回”和“收回”的双刃剑,我国消费者的权益也将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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