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编造交通事故、骗取巨额保险金的保险诈骗案件,今年以来在本市发生多起,成为保险诈骗犯罪案件中的新类型。 上周,通州区法院审结一起保险诈骗案,编造交通事故诈骗保险费的米春华、何艳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3年,并各处罚金10万元、5万元。 原来,去年1月8日,米、何两人来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通州支公司报案,谎称何的小公共在通州区某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申请理赔保险金。两人还花5000元伪造了一套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处理单、以及被撞伤人的住院手续。同年5月21日,他们从保险公司骗支赔偿金4.4万元。 无独有偶。今年8月19日,联手诈骗车辆保险费的李宝柱和柳青,也分别被海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12年。据法院查实,1999年8月24日,李宝柱找到某保险公司代理柳青,打算用一辆没有上保险的事故车辆骗保。在柳青帮助下,李顺利地为事故车上了保险。同年8月28日,柳青打电话给保险公司理赔部,声称李的轿车在廊坊出了车祸。不久,保险公司理赔处的两名职员来到某车辆修理厂,见到了那辆已毁损近半年的事故车。由于柳、李将事故车保存得比较好,且伪造了“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保险公司信以为真,先后支付了理赔费25万元。柳青将其中的17万元给了李宝柱,其余装进了自己的腰包。 据李宝柱一案的主审法官介绍,保险诈骗罪是新刑法颁布的新罪名,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一种。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位法官告诉记者,骗保犯罪在本市并不新鲜,但通过编造交通事故、骗取车辆保险赔偿金的骗保犯罪却不多见。他分析说,机动车保险诈骗案件之所以多起来,一方面是因为这种诈骗方式隐蔽性强,容易得手,且诈骗数额较大,对犯罪分子来说具有较大的诱惑力;另一方面,部分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存在漏洞,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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