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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撞人一概负全责?原来却是一场误解!

AUTO.SOHU.COM  2004年09月14日09:09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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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生命权 路权之争 新交法挑战传统责任

新交法 行人与机动车利益应尽量保持平衡

新交法第七十六条经不起推理的地方太多

  广东正在制定的《条例》将明确交通事故的责任及赔偿细则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下称《条例》)正在制定、修改之中,这个正在广泛征询意见中的“条例”的最大亮点是:机动车与有违章行为的行人相碰,驾驶员已采取必要措施,减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赔偿也相应减除。

  今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安全法》)中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此规定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偏向于行人安全的保障。但同时也产生新的问题,有人将它笼统地误解为“机动车与行人相撞,机动车负全责”,从而引起广泛争议,闹得沸沸扬扬。其实,《安全法》还有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这究竟该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

  按照《安全法》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安全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的规定,广东省公安厅已起草和制定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目前,这一条例已在省内营运单位、学校、街道、有车单位等多个部门广泛征询意见,并几易其稿。

  据悉,《条例》增加了相应条款,明确发生交通事故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行人负主要、同等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可能会减轻30-50%。此外,《条例》还按照广东省地区的特点,对汽车前排遮阳纸的张贴,也有相应的规定。

  有关人士透露,《条例》的制定旨在使法规更加全面和具有操作性。《条例》还需经省人大审议通过方可实施。(王普)

“以人为本” 应让新交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四川高院上书最高法院 指“新交法”漏洞

立法听证会:新交法以人为本须顾及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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