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6年12月31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对汽车整车产品(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底盘及成套散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通知》指出,为规范汽车出口秩序,转变出口增长方式,提高出口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商检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决定对汽车整车产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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